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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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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06

近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及监测办法》),《评定及监测办法》为何出台?总体考虑是什么?有哪些具体举措?现解读如下。

问:《评定及监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2019年5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九部门制定《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渝农发〔2019〕7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五年来,原《办法》为开展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力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区县、市、国家“三级联创”体系。2018年7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2019年9月,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十一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同年11月,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对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工作作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2022年9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后正式施行。

截止目前,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3.6万余家,农民合作社的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带动能力持续提升,但也存在组织机构与章程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不规范、经营实力和联农带农能力不强等问题。与此同时,经过几年实践运行,原《办法》在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建设条件、评定及监测标准、评定及监测方式等方面,与国家政策规定衔接不紧密,与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适应。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与监测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和合理性,加强动态管理、实行优胜汰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修订原《办法》很有必要。

问:《评定及监测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评定及监测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来制定。

问:制定《评定及监测办法》的基本原则?

答: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机制。

问: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名额怎么分配?

答: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区县推荐、市联席会审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市联席会根据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提出名额分配的指导性计划。

问:《评定及监测办法》在评定申报上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一是依法登记设立。要求农民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实行民主管理。比如应建立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以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三是财务管理规范。比如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四是要经济实力强。涉及多个具体指标。比如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以上。五是服务成效明显。六是产品(服务)质量安全。七是社会声誉好。

问:经济指标方面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结合四川、云南和贵州以及浙江等省市情况,我们对经济指标要求做了部分修订,主要是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以上。固定资产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40万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00万以上。生产鲜活农(林)产品的农民合作社,销售渠道稳定顺畅。

问:在针对社会声誉方面,市级示范社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主要要求:一是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因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是农民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三是税务登记信息正常,近一年未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问:有哪些鼓励性政策?

答:对于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及运输、农机服务、电子商务、农业休闲观光及乡村旅游,以及推进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工作成效较好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度放宽。

问:“三品一标”工作是指的什么?

答: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2024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农办发〔2024〕38 号)文件中,“三品一标”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问:市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是哪些?

答:第一步,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二步,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督管理等单位意见,对拟推荐的市级示范社进行公示经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同时报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问:市级示范社的评定程序是哪些?

答: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由市级部门联席会评定。市级部门联席会由市农业农村委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为成员,市级部门联席会在市农业农村委设办公室,组织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对各区县(自治县)和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审核。

问: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有哪些?

答:一是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提出市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市级部门联席会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二是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四是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示范社监测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对监测名单开展审查,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建议,并提交市级部门联席会审定。

问:如果农民合作社在申报市级示范社和监测时存在舞弊行为,怎么处理?

答:市级示范社及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问:市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过程中,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答: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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