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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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销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资金补助工作,有力支持动物强制免疫、有效防范动物疫病传播、尽可能降低疫情损失,全力保障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近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实施方案》《重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现就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
(一)资金用途
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疫病监测净化、防疫人员防护、免疫计划实施、购买防疫服务等防疫全环节工作。
(二)补助病种和对应畜禽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鲁氏菌病:牛、羊
狂犬病:犬
(三)经费分配
按照各区县“先打后补”开展情况、畜禽养殖量、防疫工作进度与质量(免疫、监测、流调、监管等)综合测算,切块下达至区县及市级相关部门,统筹使用。
(四)“先打后补”补助
实施范围: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四类疫病强制免疫推行“先打后补”。
补助金额:补助金额=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免疫头(只)次。免疫头(只)次不高于 2×(存栏种畜禽+出栏畜禽+病死畜禽);实际补助不得超过疫苗采购发票总额。
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1月10日申报上年补助。
不予补助情形:抗体抽检不合格,购置、使用非法疫苗,免疫记录、疫苗采购记录和使用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
二、动物疫病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
(一)资金用途
资金用于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
(二)补助对象
1.强制扑杀:补助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2.强制销毁:补助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补助范围
1.强制扑杀。感染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含 H7N9)、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棘球蚴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动物疫病或检测阳性畜禽。
2. 强制销毁。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肉类、蛋类、奶类,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四)补助标准
1.强制扑杀补助标准:猪130—800元/头(非洲猪瘟200—12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家禽5—15元/羽,马(骡)4000—12000元/匹,球蚴病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强制销毁标准: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强制销毁补助实行总额上限管理。
(五)申报时间
被扑杀动物或销毁动物产品的所有者,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疫控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各区县于每年2月底前统计报送辖区上年度3月至本年度2月强制扑杀补助经费。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补助范围
将养殖环节病死猪处理纳入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范围,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由区县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应送交集中处理但未按规定执行的,不予补助;市级补助资金不用于重大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处理。
(二)补助原则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者给予补助,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补助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补助标准
1.集中处理(委托无害化处理场)
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每头补助80元;
病死猪体重2.5kg(含)—30kg或体长25cm(含)—70cm,每头补助50元;
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含死胎、木乃伊胎),每头补助10元/头。
2.自行处理
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每头补助30元/头;
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每头补助10元/头。
(四)申报审核
无害化处理实施者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中,如实填写登记表,并在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填报。乡镇、县级按要求每月完成上月数据审核,每年1月前汇总报送上年无害化处理相关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