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新政来了!带你快速读懂政策要点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已于6月15日发布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进一步规范全市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
筑牢畜禽种业安全根基
一组政策问答
带你快速读懂政策要点
一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是什么?
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设立的行政许可制度,指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提供虚假材料、转让/伪造许可证,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问:为什么要印发《通知》?
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2025年10月28发布并施行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规定,许可证由所申请生产经营类型最高审批权限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印发《通知》,主要是按法规要求细化落实国家新规在重庆的具体要求,统一规范市和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权限。
三问:《通知》实施后,重庆市原有的旧规定怎么处理?
答:《通知》施行后,2009年制定的《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渝农发〔2009〕240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取得的有效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需延续经营的,按新规办理。
四问: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总体实行什么原则?
答:实行“一场一证、分级核发”原则,由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审核发放。
五问:哪些情形要向重庆市农业农村委申请(直辖市级核发)?
答:分两类。一类是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的;另一类是从事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
六问:哪些情形向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区县级核发)?
答:分三类。一是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二是从事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三是从事蜂种生产经营的。
七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在哪个平台办理?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http://202.127.42.145/bigdataNew/,选择“种业企业集成办理业务平台”,选择“畜禽")。
按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分两类提交材料:
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要提交以下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生产经营者基本情况说明;种畜禽生产群存栏规模情况说明;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设施设备情况说明;质量管理、档案记录、销售台账等制度材料;种畜禽来源说明及系谱档案复印件,其中本场选育的应当提供育种方案;国内引种的应当提供引种合同、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或电子证照;国外引种的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或电子证照,相应种畜禽健康证明材料;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申请的要提交以下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变更生产经营者名称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畜禽品种的,提交种畜禽来源说明材料。
八问:申请后的专家评审如何进行?
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评审专家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为此,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组建了近200人的专家库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期根据工作需要动态更新专家库。
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单数),由市或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举或指定1名专家担任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重点内容包括:饲养品种、配套系是否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资格是否达到要求。
书面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按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现场评审表开展。
申请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含现场评审时间)作出许可决定。申请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九问:取得许可证后每年有什么定期义务?
答: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填报年度种畜禽存栏量、销售量及种畜禽生产性能等信息。
十问:许可信息要不要公开?如何公开?
答:按照“谁审批、谁公开”原则,发证机关在核发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开许可信息,内容包括: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主体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畜禽种类、生产经营类型、生产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