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种子)罚〔2025〕9号
当事人:重庆市洪圣蔬菜种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49411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8日从田*处购进了同一批次筑甜糯1313玉米杂交种子100袋(200g/袋),共20kg进行销售,购进价格为10元/袋,共计购进货款1000元。2025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筑甜糯1313玉米杂交种子进行抽样取证3袋,其中当事人留样1袋,执法机关备样1袋,送检验机构检样1袋;2025年3月17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托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对抽样样品进行真实性检测,并送达抽检样品到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2025年4月3日收到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于2025年3月3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样品与筑甜糯1313标准样品在40个比较位点数中存在28个差异位点数,按照检验依据《主要农作物品种真实性和纯度SSR分子标记检测 玉米》(GB/T 39914-2021)的规定,属不同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筑甜糯1313玉米杂交种子是假种子。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渝农(种子)检告〔2025〕5号)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可以书面申请复检或复检权利,当事人在接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之内,未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复检,并于2025年4月27日再次确认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购进同一批次筑甜糯1313玉米杂交种子100袋,购进货款1000元;销售91袋,销售金额1215元;抽样取证3袋;登记保存6袋,按零售价格15元/袋计算,货值金额90元,经营的筑甜糯1313玉米杂交种子货值金额共计1305元。
根据当事人所述销售的筑甜糯1313玉米杂交种子未备案,以及该种子调入璧山区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执法人员通过重庆市璧山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中心核实当事人供述的情况,经重庆市璧山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中心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核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植保植检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筑甜糯1313玉米杂交种子无植物检疫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二、处罚结果
(一)当事人销售假筑甜糯1313玉米杂交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筑甜糯1313玉米杂交种子,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之规定。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以及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违反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经营假筑甜糯1313玉米杂交种子购进同一批次100袋;销售的91袋,销售金额1215元;登记保存的6袋,按零售价格15元/袋计算,货值金额90元;共计1305元。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农办政函〔2017〕4号)“一、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 种子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二、关于货值金额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215元,货值金额1305元。
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幅度遵循《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违法所得仅1215元,货值金额仅1305元的情形,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故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筑甜糯1313玉米杂交种子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筑甜糯1313玉米杂交种子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对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以上合并处罚款22500元。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假筑甜糯1313玉米杂交种子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以上罚没款共计2371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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