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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25-002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 发布日期 ] 2025-07-23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种子)罚〔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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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远大新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1547C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经营劣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四川远大新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销售四季茼蒿皇帝菜劣种子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3日,将四季茼蒿皇帝菜劣种子200袋,以1元/袋的价格销售给重庆市吉园农业有限公司。2024年6月5日,将四季茼蒿皇帝菜劣种子180袋,以1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彭水县龙氏种业有限公司。共计销售四季茼蒿皇帝菜劣种子380袋,货值金额380元,违法所得380元。收到退回的该批次不合格四季茼蒿皇帝菜种子共计350袋。四川远大新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武隆董*签订“协议书”,愿意承担违法行为给重庆市吉园农业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渝种检(2024)字第(718)号《检验检测报告》1份。

2.重庆市吉园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询问笔录》1份、重庆吉园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该批次种子销售单图片、销售联系人微信名片、对账信息、退货单等。

3.远大新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扈*身份证复印件、远大新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吉园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单、退货单、四季茼蒿皇帝菜种子包装图片等。

4.远大新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扈*《询问笔录》1份

5. 远大新科有限公司与彭水龙*洪销售单、退货单3份。

6. 远大新科有限公司与董*签署“协议书”1份。

7. 龙*洪询问笔录1份。

8. 龙*洪提供的销售单、退货单、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图片等5份。

9. 2025年5月23日远大新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扈*补充调查《询问笔录》1份。

2025年6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农(种子)罚告〔2025〕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处罚结果

四川远大新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处罚。

鉴于行政相对人主动签订“协议书”,积极赔偿下游经销商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规定;主动交待对彭水县龙氏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本案违法所得仅为380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的规定,决定对四川远大新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减轻处罚。

综合全案证据,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关于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处罚档次,“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四川远大新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0元、没收种子350袋;

2.处罚款495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33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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