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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25-0027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5-07-25 [ 发布日期 ] 2025-07-25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种子)罚〔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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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云峰种苗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81N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劣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9月16日,巫溪县美亨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从当事人购进400袋太空大头菜茎用芥菜蔬菜种子,规格25g/袋,单价2.5元/袋,货值金额1000元。2024年10月2日,巫溪县美亨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退货太空大头菜茎用芥菜蔬菜种子396袋。2024年12月15日,当事人向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提出检测结果异议,异议声称: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前,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将太空大头菜茎用芥菜蔬菜种子委托四川泸州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9月22日收到检测结果,种子发芽率为67%,未达到标签标注要求,当事人随即通知巫溪县宁河街道裕宁街8号门市(美亨公司)将不合格的太空大头菜茎用芥菜蔬菜种子退回。在调查中,当事人主动承认,2024年12月15日,当事人在给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的情况说明中,虚构了“委托四川泸州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太空大头菜种子进行检测”一事,实际并没有对太空大头菜茎用芥菜蔬菜种子进行委托检测。

根据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关于2024年秋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种子样品检测结果异议的答复意见》,当事人和巫溪县美亨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就检验报告(渝种检(2024)字第(698)号)提出了复检要求,但未获复检。本机关认为不应将巫溪县美亨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所涉太空大头菜茎用芥菜蔬菜种子纳入本案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农(种子)罚〔2025〕7号),铜梁区丰源种子经营部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5月22日,当事人主动向铜梁区丰源种子经营部经营者尹*红转账3014元,以赔偿其罚没损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移交的检验报告2份(渝种检(2024)字第(567)号、渝种检(2024)字第(698)号)和相关材料2套。

2.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资质证明1份。

3.2025年3月7日证据提取单7张。

4.2025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5.2025年3月7日尹*红询问笔录1份共3页。

6.2025年3月24日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共2页及2025年5月20日重庆市铜梁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处理结果报告及附件共9页。

7.2025年3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

8.2025年3月11日向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9.2025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10.2025年3月24日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10号)共2页及2025年4月2日巫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2024年秋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不合格样品太空大头菜调查处理情况的说明共2页。

1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其法定代表人陈*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

12.当事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份共3页。

13.2025年3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

14.当事人销售单。

15.当事人销售退货单1张。

16.唐*华提供的销售凭证和退货凭证各1张。

17.2025年3月2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18.2025年3月21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利询问笔录1份共5页。

19.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利向铜梁区丰源种子经营部尹*红转账代为承担罚没款3014元微信截图2张。

20.铜梁区丰源种子经营部电子缴款书1张。

21.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1张。

22.当事人提供的销售退货单1张。

23.2025年6月18日陈*利询问笔录1份共3页。

24.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与唐*华的对话截图。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生产经营劣种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主动赔偿下级经销商铜梁区丰源经营部由于生产经营劣临江儿菜种子产生的行政处罚罚没款,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临江儿菜种子给农业生产造成危害后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劣临江儿菜茎用芥菜蔬菜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档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6条“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减轻”违法情节,按“减轻”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情形的”,执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劣临江儿菜茎用芥菜蔬菜种子,并给予以下处罚:

1.罚款4850元;

2.没收涉案劣质临江儿菜茎用芥菜种子185袋(规格10g/袋)。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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