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25-002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5-07-25 [ 发布日期 ] 2025-07-25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种子)罚〔2025〕13号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当事人:重庆米粒多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R70X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劣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6月24日,当事人向重庆市金典农药有限公司潼南经营部(以下简称“金典公司”)销售川渝绿丰结球甘蓝蔬菜种子50袋,规格10g/袋,单价5元/袋,金额250元。2024年10月18日,金典公司退货川渝绿丰结球甘蓝蔬菜种子29袋,规格10g/袋,单价5元/袋,退货金额145元。由于当事人在销售时采用的是预付款方式,在进行销售结算时,以上货款未纳入2024年货款结算,当事人未收取上述川渝绿丰结球甘蓝蔬菜种子的货款。依据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渝种检(2024)字第(552)号),上述50袋川渝绿丰结球甘蓝蔬菜种子发芽率为53%,低于标准指标(≥80%)和标签标注指标(≥80%),判定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向供应商邢台市三农种业有限公司退货川渝绿丰结球甘蓝蔬菜种子200袋(规格10g/袋),其中包括从金典公司退回的29袋,当事人已无劣川渝绿丰结球甘蓝蔬菜种子库存。

当事人还主动从田*处召回11袋川渝绿丰结球甘蓝蔬菜种子,从陈*嵘(陈*容)处召回10袋川渝绿丰结球甘蓝蔬菜种子,也都未收取货款。结合本案证据,本机关不将田*和陈*嵘(陈*容)的种子纳入本案。

当事人经营劣川渝绿丰结球甘蓝蔬菜种子共50袋,销售价格5元/袋,货值250元,无违法所得,无劣种子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移交的检验报告(渝种检(2024)字第(552)号)和相关材料1套。

2.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其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当事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份共1页。

4.当事人销售出库单1张。

5.当事人销售退货单1张。

6.当事人采购退货单1张。

7.2025年4月16日陈倩询问笔录1份共3页。

8.田*、陈*嵘(陈真容)、奚*龙的微信转账截图各1张共3张。

9.2025年5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田*、陈*嵘(陈*容)销售出库单各1张。

10.2025年5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田久、陈*嵘(陈*容)销售退货单各1张。

11.2025年5月22日陈*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向田*、陈*嵘(陈*容)销售川渝绿丰结球甘蓝蔬菜种子及其退货事实。

12.2025年6月25日,金典公司出具的说明2份。

13.2025年6月26日,陈*询问笔录1份共3页。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经营劣川渝绿丰结球甘蓝蔬菜种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劣质种子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主动召回销售的川渝绿丰结球甘蓝蔬菜种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系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二)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档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6条“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的“减轻”违法情节,按“减轻”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情形的”,执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劣种子,并给予以下处罚:

罚款48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