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25-00290 | [ 发文字号 ] | 渝农(饲料)罚〔2025〕2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市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5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饲料)罚〔2025〕22号






当事人:重庆尚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4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重庆尚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重庆尚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5日生产的“10%生长肥育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888”饲料产品12袋,每袋40kg,共计0.48吨。按当事人该批饲料销售定价每吨2400元计算,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152元。当事人重庆尚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述生产此批饲料产品是调整动物适口性的新产品,所以只生产了0.48吨。当事人公司有规定,为防止抽检产品不合格,抽检产品未检测出结果前均不能销售,所以此批饲料产品生产后没有销售,包括抽取样品后剩余的那一袋饲料产品,全都一直封存在库房里。当事人重庆尚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5日生产的“10%生长肥育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888”饲料产品,在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的监督抽检中(检验报告编号:SL25CJ0026)中铁的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没有异议,认为铁的含量不合格系公司生产过程中搅拌机出现故障,搅拌不均匀所致。
以上事实,其主要证据如下:
1.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检验报告(编号:SL25CJ0026)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谭*凤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6.公司总经理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8.黄*询问笔录1份。
9.现场仓库库存照片1张。
10.当事人2025年2月15日生产的“10%生长肥育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888”饲料产品标签照片1张。
11.生产指令单复印件1份。
12.入库记录复印件1份。
13.尚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价格表复印件2份。
14.机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1份。
15.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重庆尚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888”抽样基数的说明》。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重庆尚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之规定。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88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152元,适用条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两千元”违法情节定性为“较轻”,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重庆尚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2025年2月15日违法生产还剩下的0.479吨“10%生长肥育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888”饲料产品;
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