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22-00414 | [ 发文字号 ] |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2001年第15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01-03-19 | [ 发布日期 ] | 2022-08-04 |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51号——允许进口美国烟叶有关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停止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行政审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及中美双方达成的《关于美国烟叶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美国烟叶不对中国烟草生产安全造成任何威胁的前提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进口美国烟叶,有关要求如下:
一、美国烟叶是指产于美国,并在美国经过调制和加工(打叶和复烤)后的烤烟和白肋烟。
二、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将派检疫人员随中国烟叶采购团,赴美国对拟采购的烟叶实施境外预检,经预检合格的美国烟叶方可输往中国。
三、美国输往中国的烟叶不得带有烟草霜霉菌卵孢子或者活的孢囊孢子、菌丝以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美国官方检疫部门对输往中国的烟叶监督加工并进行严格检疫,对符合检疫要求的烟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烟叶的批次编号(合同编号)及烟草种植的州和县。没有上述植物检疫证书的美国烟叶不得入境。
四、美国输往中国的烟叶应密封包装,并在包装箱上标明烟叶类型、批次编号(合同编号)、收获年份、等级及加工厂等信息。
五、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六、其他要求按《关于美国烟叶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的规定执行。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