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22-00389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办发〔2015〕158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15-10-14 | [ 发布日期 ] | 2022-08-03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扎实推进病死畜禽(含自然灾害死亡畜禽、不明原因死亡畜禽、病死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等,下同)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尽快建成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体系,确保区域内不发生病死畜禽污染环境、传播疫病、流上餐桌等公共安全事件。
二、落实工作责任
(一)行政管理责任。全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承担具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实施规划;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和管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相关经费,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街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在垃圾处理场等场所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养殖、运输、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费标准;国土、环保、交通、物价、科技、电力、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二)监督执法责任。畜牧兽医、市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执法职责;因病死畜禽给动物疫病防控、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侦查。
(三)生产经营者责任。所有权明确的病死畜禽,按照“谁产生、谁处理”原则,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负有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病死畜禽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四)属地处理责任。对违法丢弃或不能确定所有权的病死畜禽,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发现地有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打捞并作无害化处理;其他公共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市容卫生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并作无害化处理;从市外或市内跨区县(自治县)流入的病死畜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由发现地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从市外或市内跨区县(自治县)流入的病死畜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发现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三、完善处理手段
(一)生产经营者自行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常年存栏生猪当量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定点屠宰场,应购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以民办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为原则,自行实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过渡性屠宰场(点)、畜禽养殖专业户、农村散养畜禽户,可采取就近深埋等方式处理病死畜禽;或在保障病死畜禽运输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有偿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进行处理。
(二)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政府资助、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以村社收集、乡镇贮藏、统一运输、集中处理为基本框架,力争在2017年前形成本行政区域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先考虑与当地的餐厨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处理体系或其他环卫、生态处理体系合并规划、修建。主城各区可委托重庆市无害化处理场或利用市政环卫处理体系中的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应结合自身实际,依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因地制宜,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各区县(自治县)应具备病死畜禽收集、贮藏、运输等条件,做到村社有收集点、乡镇有冷冻贮藏站、区县(自治县)有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每个畜牧大县建设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鼓励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的,主要由区县财政出资承担,市财政适当补助。社会单位或个人出资修建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的,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成后,应承担政府机构收集、查封、扣押的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并有偿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区县财政对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给予适当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领域、各环节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和行为实施单位,并在2015年年内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要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支持。全市各级政府要用好用活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项目、整合资金,打捆使用生猪调出大县、沼气工程建设、养殖污染治理、生猪保险和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等项目资金,将其合理使用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环节。农业、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对大型规模养殖场、屠宰场自建病死畜禽无害化设施给予项目资金支持;财政、发展改革、环保、国土等部门对社会单位和个人出资修建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的,参照公益性设施建设给予立项、用地、用电、环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国土部门优先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将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与产业扶持发展政策资金挂钩,享受财政补助的养殖场应具备动物疫病诊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条件。鼓励保险机构增加畜禽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承保率和投保补贴额度;建立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实施无害化处理作为病死畜禽出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财政、物价部门应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于2016年6月底前出台财政补助、委托处理收费等政策。财政部门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损失补助政策、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以及病死畜禽送交补助激励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扩大到所有畜禽散养场户;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我市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税务部门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电力部门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储、处理用电纳入农业用电,做好病死畜禽收储、处理场所的用电保障。交通部门对购置和使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用运输车辆的在政策方面予以支持。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确认单位;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在收集、运输、贮藏、销毁等环节的补助比例和支付方式,对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可单独或合并享受各处理环节补助。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普及科学的无害化处理常识,增强广大市民的法制意识、环境卫生意识、动物防疫意识、生物安全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非法处置病死畜禽行为的有奖监督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