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22-00407 | [ 发文字号 ] | 农业部公告第2249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15-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2-08-04 |
农业部公告第2249号――《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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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对部分企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建议进行了评审,决定将初乳(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养殖动物,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修订“初乳(粉)”强制性标示要求。编号8.4.2。强制性标示要求中删除“本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
二、上述修订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事项时,凡涉及到上述饲料原料品种,均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编号 |
原料名称 |
特征描述 |
强制性标识要求 |
8.4.2 |
初乳(粉) |
产奶动物(牛或羊)在分娩后前5天内分泌的乳汁或将其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的动物种类,如:牛初乳,羊初乳粉。产品须由有资质的乳制品生产企业提供。 |
蛋白质 脂肪 IgG |
农业部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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