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22-00561 [ 发文字号 ] 农办医函[2011]12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1-02-15 [ 发布日期 ] 2022-08-05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你局《关于商请对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工作中有关问题予以解决的函》(京农函[2010]4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