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22-00564 | [ 发文字号 ] | 农办医函[2011]30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11-10-08 | [ 发布日期 ] | 2022-08-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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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的函》(京农函[2011]18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境内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供出口的兽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可以使用进口国家或地区文字,不需要批准,但内容应与我部批准的中文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相一致,并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查。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的供出口的兽药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农业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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