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22-00592 | [ 发文字号 ] | 农业部公告 (第1133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05 | [ 发布日期 ] | 2022-08-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33号--关于矿物油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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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矿物油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生态安全,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就矿物油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应选择精炼矿物油生产矿物油农药产品,不得使用普通石化产品生产矿物油农药产品。
精炼矿物油的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对正构烷烃碳数差应当不大于8,相对正构烷烃平均碳数应当在21-24之间,非磺化物含量应当不小于92%。
二、矿物油农药不需要办理原药登记。生产企业在申请矿物油农药产品登记时,应提供精炼矿物油来源单位的证明(说明具体种类和型号)及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三、生产企业在申请矿物油农药产品登记时,提交的产品化学资料应包括矿物油农药定性鉴别、有效成分含量、相对正构烷烃碳数范围差、相对正构烷烃平均碳数质量控制等项目指标及其检测方法。
减免矿物油农药产品登记的残留、环境资料。生产企业应推荐安全间隔期和每季最多使用次数。
四、本公告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已登记矿物油农药产品,在办理登记续展或临时登记转正式登记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供或补充相关资料。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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