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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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二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9月2日
亮点一∶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
新法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充分结合我国“大国小农”农情,对农户服务与监管并重,明确规定“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同时,对农户的处罚与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较轻。
亮点二∶创新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新法创新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对农产品生产者开具、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再次开具、批发市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更好促进产地与市场有效衔接,进一步确立了这项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同时通过自律、他律和国律的力量汇聚起来,筑牢质量安全防线。
亮点三∶强化基层监管,夯实"最初一公里"
新法明确“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这些规定对于推动提升乡镇监管能力、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亮点四∶健全完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
新法在原法已确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基础上,明确了部、省两级开展风险监测的重点;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赋予了国务院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的职责,建立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机制,细化了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学科领域。
亮点五: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围
新法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内容,主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严格实施。
亮点六∶突出绿色优质,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
新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绿色优质农产品这一提法,鼓励选用优质品种,采取绿色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升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精品品牌。同时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标准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质量标志,明确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为促进优质优价提供支撑。
亮点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新法明确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国家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亮点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新法推动建立社会共治体系,明确规定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效。
亮点九∶建立责任约谈制度,防患风险,压实责任
新法新增责任约谈制度,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亮点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拘留”处罚形式
新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处罚额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加“拘留”处罚形式,进一步提高处罚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