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扶贫开发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统筹协调、资金筹集、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定全市扶贫开发发展战略、政策措施、扶贫标准、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涉及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三)负责扶贫行政执法;负责分配和管理扶贫资金物资;负责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牵头组织扶贫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负责管理扶贫开发项目,指导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
(四)负责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市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五)组织贫困地区开展产业扶贫、科技扶贫、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片区扶贫开发,开展贫困地区干部有关扶贫政策和扶贫开发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指导社会扶贫工作,联系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工作和东部发达地区对本市的扶贫协作工作,组织、协调本市以党政机关为主体的集团扶贫工作,组织民间力量扶贫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七)负责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外资和外援扶贫项目的引进和实施。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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