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渝民〔2021〕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要求,切实织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现就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安排,确保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切实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推动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创新社会救助方式,提升社会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
二、把握重点任务
(一)加强基本生活兜底保障。
1.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成果。保持过渡期内全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失能或半失能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1.5倍的,按政策规定给予6个月渐退期;对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
2.规范执行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市级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等,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切实执行,并做好特困人员分档照料护理服务,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3.精准认定社会救助对象。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十四五”时期我市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健全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不断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拓展提升核对信息数据范围和质量,实现核对工作流程顺畅、服务高效、结果准确、数据安全。
(二)拓展低收入人口监测帮扶。
1.搭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基层上报、数据比对以及筛查热线信访、历史数据信息等方式,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汇聚相关基本信息,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库;积极推动各相关社会救助部门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
2.完善收入人口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发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结合日常走访、随机调查等方式,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及相关人员责任,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实现困难群众网格化管理。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动发现,形成救助合力。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中社会救助模块,健全热线工单处置机制,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
3.强化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细化低收入人口救助政策和帮扶措施,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低收入人口,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帮扶措施。
(三)构建城乡统筹的救助格局。
1.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逐步缩小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差异。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探索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
2.完善临时救助措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政策规定,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强化区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3.拓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在加强物质救助帮扶的同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物质+服务”的社会救助服务多元化供给格局。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抓紧细化具体措施办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有关工作。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实时共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中“救在身边”专项行动和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化解社会救助领域信访矛盾,教育引导困难群众感党恩、跟党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同时,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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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