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扶贫办(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署,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任务措施
(一)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期限的救助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对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救助标准或最低指导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优化联动机制启动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动共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
(四)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明确基层组织及相关人员责任,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动发现,形成救助合力。在当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中设置社会救助服务模块,完善社会救助知识库,规范热线值守及群众反映事项处置流程,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
(五)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低收入人口,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六)创新发展急难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政策规定,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开展“救急难”工作,强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七)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社会救助服务多元供给格局,在加强物质帮扶的同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八)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和核对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构建以部级核对平台为核心、省级核对平台为骨干、市县级核对平台为支撑的全国联网核对网络,不断拓展提升核对信息数据范围和质量,实现核对工作流程顺畅、服务高效、结果准确、数据安全。
(九)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差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完善城乡统一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范低保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推进低保、特困供养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民政部负责牵头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并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加强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实时共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