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村振兴驻乡驻村干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政策背景
在“三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下,总结运用打赢脱贫攻坚战选派驻乡驻村干部的重要经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把乡村振兴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广阔舞台,进一步激励和督促驻乡驻村干部下得去、蹲得住、融得进、干得好、帮得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二)政策依据
1.2021年5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意见》(中办发〔2021〕27号)。
2.2021年3月28日,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做好向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选派乡村振兴工作队工作的通知》(渝扶组办发〔2021〕9号)。
二、政策包括的具体内容
(一)总则
介绍了制定《管理办法》的指导精神及有关要求,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职责任务
1.乡村振兴驻乡工作队主要职责任务
乡村振兴驻乡工作队在区县党委、政府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所在重点帮扶乡镇党委、政府,团结带领党员领导干部和群众,对重点帮扶乡镇的乡村振兴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同时,加强对所在市级帮扶集团派驻第一书记的管理服务。主要职责任务是:一是开展宣传动员;二是编制帮扶规划;三是做好工作指导;四是推动政策落地;五是构建治理体系;六是加强信息沟通。
2.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主要职责任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需要,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主要职责任务是:一是建强村党组织;二是推进强村富民;三是提升治理水平;四是为民办事服务。
3.产业指导组和指导员主要职责任务
原18个深度贫困乡镇产业指导组和指导员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是调研制定产业提升规划;二是指导产业发展;三是开展科技帮扶;四是搞好产品销售; 五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三)管理考核。一是明确市级帮扶集团牵头单位、派出单位、派驻区县及各级党委、政府对驻乡驻村工作队、产业指导组的选派管理责任;二是明确轮换制度及考勤制度;三是驻乡驻村工作队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工作情况,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四是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工作、责任双落实;五是对驻乡驻村工作、产业指导工作实行年报告制度和一年一评估制度;六是明确了应召回驻乡驻村干部的6种情形。
(四)保障措施。一是强化工作保障。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派出单位应力所能及地为派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二是落实经费保障。市财政对市级选派人员按每年每人2万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派出单位根据驻乡驻村工作、产业指导工作实际需要,在市财政经费保障基础上,视情再予以经费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落实各项政策待遇。
(五)组织领导。强化市属单位、有关部门对派驻人员业务指导和关心关爱。
(六)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委和市乡村振兴局所有。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产业指导组人员。《管理办法》明确了把产业指导员纳入全市驻乡驻村干部管理范围,明确了产业指导组人员经费来源、主要职责任务及管理选派等工作。
(二)关于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进一步明确市级选派人员的各项政策待遇。派驻人员保持原人事关系不变,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1. 生活补助。派出单位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标准按派驻人员在岗天数据实发放。
2. 通信补贴。派驻人员未享受通信补贴的,参照行政人员对应标准由派出单位发放通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派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派出单位购买。
4. 健康体检。派出单位每年为派驻人员安排1次健康体检。
5. 交通保障。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市级部门、区县、乡镇(街道)召开会议,尽量统一接送,特别是夜间开会的,应提供交通工具,统筹安排食宿。
6.职级待遇。对具有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身份的派驻人员,表现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晋升职级;对全职参与乡村振兴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7.其他政策。连续工作6个月及以上的派驻人员,派驻期间按规定享受所在乡镇(街道)的工作补贴,由派出单位发放。派往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派驻期间可执行所在区(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发放。对驻乡驻村期间因公负伤的,应做好救治康复;对因公殉职的,应做好遗属抚恤优待。
(三)关于召回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市级选派的驻乡驻村干部、产业指导员要进行召回的六种情形。
1. 因个人能力素质明显不适应且经帮助后效果不佳的;
2. 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3. 受到追责,不宜继续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的;
4. 辞去公职的;
5. 工作不力,工作任务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
6. 应当召回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