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贫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扶办发〔2019〕66号
各区县(自治县)扶贫办、机关各处(委)及指导中心:
为确保扶贫工作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85号)》要求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制了《关于扶贫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经过征求意见进行了完善,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下发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联系人:何贤春,联系电话:13808389779,邮箱:cqsfpbxxc@vip.163.com)
扶贫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扶贫工作数据(以下简称扶贫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目标,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自治县)扶贫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区县(自治县)扶贫部门统计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配备的专职和兼职扶贫统计人员(含扶贫信息员)。
第三条 扶贫部门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扶贫部门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扶贫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业务部门和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扶贫数据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在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扶贫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召开党组(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扶贫数据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扶贫数据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惩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扶贫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扶贫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扶贫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扶贫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严格执行扶贫工作统计信用制度,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扶贫数据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扶贫数据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扶贫数据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全市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扶贫部门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扶贫数据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党组(领导班子)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扶贫数据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统计法》纳入扶贫工作业务培训必修必考内容,建立扶贫部门全员普法机制。
(五)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扶贫数据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建立扶贫数据专门统计机构,配强扶贫数据统计人员,充实扶贫数据统计骨干人才库,提高扶贫数据统计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扶贫数据统计工作经费和条件,增强扶贫数据统计机构直接查处扶贫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
第五条 各级扶贫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扶贫数据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扶贫数据依法统计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扶贫数据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扶贫数据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扶贫数据依法统计、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业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扶贫工作重点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重要案件。组织、协同和支持统计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扶贫数据统计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对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坚决保持对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统计执法部门直接查处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本地区扶贫部门及扶贫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扶贫数据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扶贫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六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为:
(一)组织协调法治工作。根据本单位、本系统法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及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党组(领导班子)汇报扶贫数据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扶贫工作数据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指导督促监督机构制定落实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听取监督机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二)组织拟定法治文件。组织对本单位、本系统印发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将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中予以体现。
(三)组织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拟定扶贫数据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法治机构开展扶贫数据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扶贫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扶贫数据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四)组织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健全扶贫数据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组织落实既定的扶贫数据统计检查事项,协调、推动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协同及时查处本单位、本系统扶贫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对扶贫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审核相关人员处分处理意见。
(五)健全法治监督机制。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扶贫数据统计监督队伍建设,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充实做强扶贫数据统计监督骨干人才库建设。
第七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专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为:
(一)落实分管专业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专业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分管专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协调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对扶贫数据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
(三)组织依法开展调查。组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扶贫数据统计调查,确保扶贫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
(四)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分管专业扶贫数据统计调查制度设计、任务布置和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管控制度,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和《重庆市统计局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组织分管专业对扶贫数据质量进行查询,始终将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五)建立数据核查机制。组织分管专业及时将扶贫数据统计调查和质量查询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法治机构,支持、配合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对扶贫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扶贫部门人员根据所承担的扶贫数据统计调查业务,对该数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扶贫数据调查业务包括扶贫对象信息采集、资金项目、帮扶成效、数据比对、审核录入、分析汇总,以及基础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一)扶贫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作要求和程序,按照目标计划,依法设计工作制度,科学确定工作范围、指标、对象、时间、频率、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内容。确保工作对象和统计范围合法合规,调查表式(问卷)的内容能够清晰、准确反映调查目的,调查指标规范统一,指标解释明确清晰,所用统计分类标准正确,调查方法科学严谨。
(二)扶贫部门项目审批备案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审查扶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符合扶贫项目建设审批备案管理要求,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三)扶贫部门各单位名录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确定要符合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要求。
(四)扶贫部门统计调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布置扶贫数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法定标识的调查项目,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
(五)扶贫数据采集人员应当准确把握扶贫数据采集标准,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严格按照扶贫工作制度确定采集数据,如实采集、核对、录入、报送数据,做好信息网点的维护、管理。
(六)扶贫数据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审核下级上报的扶贫数据,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及时退回或要求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
(七)扶贫数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扶贫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
(八)扶贫数据质量审核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要求或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扶贫数据,实地进行信息系统、档案资料、实际情况三比对,确保扶贫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九)扶贫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协同相关部门按照《重庆市统计执法检查有关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开展扶贫数据统计执法工作,查处扶贫数据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第九条 扶贫部门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把扶贫工作负责人和扶贫数据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级扶贫部门负责人、扶贫工作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扶贫部门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市委、市政府、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扶贫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扶贫数据未依法开展统计的,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未落实到位的。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扶贫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扶贫数据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研究、部署扶贫数据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未建立扶贫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扶贫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扶贫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扶贫数据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四)对本系统、本部门发现的扶贫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扶贫数据统计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扶贫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和统计执法部门查处扶贫数据违纪违法行为及相关案件。
(六)本系统、本部门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扶贫数据统计数据造假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扶贫数据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扶贫数据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扶贫数据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扶贫数据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二条 扶贫部门工作人员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各级扶贫部门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扶贫工作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扶贫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