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修订《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扶办发〔2019〕53号
各区县(自治县)扶贫办: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脱贫攻坚巡视整改工作,落实国家反馈2018年重庆市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问题整改要求,不断完善贫困识别和退出机制,严格对标对表国家最新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严格依照国家现行扶贫标准,在原《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一年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持续巩固脱贫攻坚工作成果,我市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特制定《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主要依据《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9号)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包括未脱贫退出和已脱贫退出的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
第四条 扶贫对象动态管理主要内容:
(一)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包括贫困户的识别与脱贫退出,返贫和自然变更处理;贫困村识别与脱贫退出。
(二)扶贫信息数据动态调整。主要基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简称系统)及档案资料,包括扶贫对象信息采集、数据比对、数据录入、信息更新、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数据报告和数据提取。
第二章 扶贫对象的动态调整
第一节 贫困户识别
第五条 贫困户的识别原则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标准严格、评定准确、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原则。
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整户识别,贫困户家庭成员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管理信息为准,对“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的情况,按照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常住或者与户主共同生活的成员为准。
第六条 贫困户的识别方法为采取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自愿申请、整户识别、进村入户、信息采集、民主评议、公示公告、比对核实、全程监督的方法。
第七条 贫困户的识别标准为主要考虑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及农户的“两不愁三保障”情况。具体采用“四进七不进”的方法进行识别。“四进”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作为新增或返贫对象评定为贫困户。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贫困识别标准的农户;
(二)有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的农户,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除外;
(三)无房户或唯一住房是危房,且自己无经济能力修建或改造的农户;
(四)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扣除各类政策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高于家庭所有动产、不动产之和的农户。
“七不进”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原则上不能评定为贫困户。
(一)当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农户;
(二)拥有商品房或2014年以来修建新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国家统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三)家庭拥有或使用享受型用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农户;
(四)家庭办有或投资企业,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农户;
(五)家庭成员中有正式编制的财政供养人员(贫困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一年内除外)、村四职干部(有重大致贫原因等情况除外)的农户;
(六)举家外出一年以上(含),无法识别认定,且农户自愿放弃参加贫困户评定的农户;
(七)“农转城”人员不再进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于符合“整户转、原地住、没有享受城镇居民任何政策、三保障问题没有全面解决”的对象,可以参照识别流程和方法,建立属地管理台账,只享受当地帮扶政策。
第八条 贫困户(含返贫户)的识别流程为“八步、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
(一)第一步农户申请。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盖手指印,并承诺申请事项真实;
(二)第二步村民小组评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100%的农户知晓,50%以上在家农户参加民主评议会,经2/3参会人员表决同意后提出初选名单,并在村民小组内公示(第一次公示);
(三)第三步入户调查。村组干部和驻村干部组织开展入户核实,采集相关信息。
(四)第四步村级民主评议。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村民代表、监督人员、村组干部、驻村干部等对村民小组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在该村政务公示栏内公示(第二次公示)。
(五)第五步乡镇审核。对村级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乡镇组织住建、医疗、教育、水利等部门人员联合审核,并报县级。
(六)第六步县级行业部门数据比对(返回核实)认定。针对乡镇上报名单,区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大数据比对,对疑似对象返回乡镇、村级重新核实。
(七)第七步县级确认公告。区县住建、医疗、教育、水利等部门联合审定,并盖章确认,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公告。
(八)第八步数据录入和数据清洗。将经过确认公告后的贫困户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开展对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信息存在缺项、错项、指标值异常、逻辑关系错误等问题数据核查核实更新完善的数据清洗工作。
第二节 贫困户脱贫退出
第九条 贫困户脱贫退出的标准是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家庭人均纯收入,以及“两不愁三保障”情况,脱贫退出标准可概括为“一出三不出”。
“一出”是指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享受帮扶措施或自身努力,解决了“两不愁三保障”问题,且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出贫困识别标准,可予以脱贫。
“三不出”是指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脱贫退出。
(一)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没有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没有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农户;
(二)虽然享受了扶贫政策,但生产生活条件无明显改善,扶贫成效还需继续巩固的农户;
(三)当年新识别或返贫的贫困户不作脱贫退出处理。
第十条 贫困户脱贫退出的流程为“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即:村民小组筛选提名、公示,村级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行业部门联合认证,县级扶贫部门综合认定,县级公告,数据录入。
第三节 返贫和自然变更
第十一条 返贫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因灾、因病、因产业失败等原因重新陷入贫困,且在当年内无法解决的,应按照贫困户新识别的标准和程序,重新识别为贫困户。重新识别程序完成前,乡镇和村级应建立线下台账,及时跟踪关注,酌情超前帮扶。
第十二条 自然变更是指贫困人口的自然变更,即贫困户(含脱贫户)家庭成员的自然变更,包括贫困户家庭成员的新增和减少。其中,新增包括新生儿、嫁入、户口迁入、补办户籍、刑满释放等;减少包括出嫁、死亡、判刑收监、出国定居、农转非、户口迁出等。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变更由村级公示、乡镇审核、区县数据比对后,及时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第四节 贫困村退出
第十三条 贫困村脱贫退出标准为全村贫困发生率低于3%,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贫困村脱贫退出流程为贫困村自愿申请,乡镇审核公示,县级部门联合认证,区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公告,向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贫困村脱贫退出每年组织一次。
第三章 扶贫信息数据的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贫困户表》《贫困户信息对照表》《贫困村表》《自然村表》,主要由村组干部、驻村干部、村级扶贫信息员负责进村入户采集并填报。《扶贫手册》(或者《帮扶手册》)主要由村级扶贫信息员和帮扶责任人负责填写。《贫困县表》由区县扶贫办信息员负责填报。
第十五条 动态调整周期为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每年集中开放两次贫困户新识别和返贫操作功能,即年中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问题整改和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贫困户识别和返贫时间应当精准标注到某年某月;贫困户脱贫每年底集中开展;贫困户自然变更走完相关流程后,即可录入系统。
第十六条 新增对象(包含新识别和返贫对象)信息要按照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规定的所有指标,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录入。
第十七条 原有对象信息中,常年开放的系统指标要及时更新,其它指标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调整更新。
第十八条 市扶贫办将基层采集的贫困户基础信息与市级“两不愁三保障”相关部门和“四类人员”相关部门进行大数据比对,将疑似问题返回乡(镇)和村级,再次核实,剔除不合格对象,并保留工作资料。行业部门之间建立定期数据比对机制;对不讲诚信、争当贫困的对象建立不诚信曝光机制。
第十九条 区县扶贫办对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要反复比对、分析、核实,对发现的问题数据要及时核准、修改、完善,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针对系统数据,要做年度全面数据分析,市、区县每年要出具《扶贫数据分析报告》。同时,要围绕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分析或单项分析。
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份,市级对上年度数据编制《建档立卡扶贫统计(快报数)》;每年5月份,市、区县要对上年度数据编制《扶贫工作统计手册》。
第二十二条 其它单位或部门如需要扶贫有关数据,可以向扶贫部门来函申请。
第四章 动态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基层要建立扶贫服务工作机构。乡镇(或街道)建扶贫服务工作站,村级建扶贫工作室,主要负责扶贫对象信息采集、比对、录入,负责扶贫工作台账的建立、更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是有扶贫工作任务的区县,区县扶贫部门匹配2-3个扶贫信息员,乡镇匹配2名扶贫信息员,村级匹配1名扶贫信息员。村级信息员应当具备基本的政治素养,热爱扶贫事业,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掌握电脑操作技能,且能在本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扶贫信息员应当在“重庆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手机端报备名单,由市扶贫办统一实行备案式管理,信息员一旦更换,应当及时更新报备。
扶贫信息员应当定期接受扶贫业务(包括扶贫政策、信息采集录入、系统操作等)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要保障扶贫服务工作机构和扶贫信息员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等,在乡镇、村居所在地建设监督投诉意见处理反馈平台,公开监督平台的二维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要适时组织开展脱贫人口“回头看”,结合入户走访、日常驻村帮扶等工作,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回头看”工作,全面了解脱贫户“两不愁三保障”巩固情况、到人到户帮扶政策持续落实情况、稳定增收产业培育情况、家庭收支变化情况、后续发展需求情况等,提高建档立卡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分析脱贫户脱贫稳定性,加强预警监测。
第二十八条 各级要建立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承诺机制。为了确保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退出,进一步明确责任,区县党政主要领导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签订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承诺书,乡镇主要领导向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签订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承诺书,村支两委向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签订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承诺,逐级纳入扶贫工作绩效考核。不按标准和流程操作,尤其是优亲厚友或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有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所有区县。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渝扶办发〔2018〕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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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