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扶办发〔2018〕96号
各区县(自治县)扶贫办:
为了进一步搞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落实责任,明确标准,规范流程,确保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轨道,确保扶贫对象识别退出更加精准,扶贫信息数据统计录入更加完整、真实、准确,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持续巩固脱贫攻坚工作成果,我市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特制定《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包括未脱贫退出和已脱贫退出的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
第四条 扶贫对象动态管理主要内容:
(一)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包括贫困户的识别与退出,漏评、错评、错退对象纠正,返贫和自然变更处理;贫困村识别与脱贫退出。
(二)扶贫信息数据动态调整。包括扶贫对象信息采集、数据比对、数据录入、信息更新、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数据报告和数据提取。
第二章 扶贫对象的动态调整
第一节 精准识别
第五条 贫困户识别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标准严格、评定准确、社会认可、群众满意的原则。
第六条 贫困户识别方法。采取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自愿申请、整户识别、进村入户、信息采集、民主评议、公示公告、比对核实、全程监督的方法。
第七条 贫困户识别标准。以实际共同居住的整户为单位进行识别,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国家扶贫标准,没有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农户。具体采用“四进七不进”的方法进行识别。
“四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必须作为新增或返贫对象评定为贫困户。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当年扶贫标准的农户;
(二)因缺资金有子女无法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农户;
(三)无房户或唯一住房是危房,且自己无经济能力修建或改造的农户;
(四)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扣除各类政策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处于国家扶贫标准以下的农户。
“七不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不能评定为贫困户。
(一)当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农户;
(二)2014年以来购房或修建新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国家统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三)家庭拥有或使用轿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农户;
(四)家庭办有或投资企业,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农户;
(五)家庭成员中有正式编制的财政供养人员(贫困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一年内除外)、村四职干部(有重大致贫原因除外)的农户;
(六)举家外出一年及一年以上,无法识别认定,且农户自愿放弃参加贫困户评定的农户;
(七)“农转城”人员不再进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于符合“整户转、原地住、没有享受城镇居民任何政策、三保障问题没有全面解决”的对象,可以参照识别流程和方法,建立属地管理台账,只享受当地帮扶政策。
第八条 贫困户识别流程。贫困户(含返贫户)精准识别流程为“八步、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
新增贫困户、返贫户识别流程。第一步农户申请。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盖手指印,并承诺申请事项真实。第二步村民小组评议(第一次公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100%的农户知晓,50%以上在家农户参加民主评议会,经2/3参会人员表决同意后提出初选名单,并在村民小组内公示。第三步入户调查。村组干部和驻村干部组织开展入户核实,采集相关信息。第四步村级民主评议(第二次公示)。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村民代表、监督人员、村组干部、驻村干部等对村民小组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二次公示。第五步乡镇审核。对村级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乡镇组织住建、医疗、教育、水利等部门人员联合审核,并报县级。第六步县级行业部门数据比对(返回核实)认定。针对乡镇上报名单,区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大数据比对,对疑似对象返回乡镇、村级重新核实。第七步县级确认公告。区县住建、医疗、教育、水利等部门联合审定,并盖章确认,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公告。第八步数据录入和清洗。
第九条 漏评和错评对象处理。
漏评对象。对上年度符合贫困户标准,但未识别进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贫困户定义为漏评对象,经过重新评定后及时补录到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错评对象。在评定贫困户时,将明显高于贫困户识别标准的对象纳入了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定义为错评对象。经过评定后,逐级汇总上报国扶办,申请软件后台进行整户清除或个人清除。
第二节 精准退出
第十条 贫困户退出标准。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退出标准可概括为“一出三不出”。
“一出”。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作脱贫退出处理。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年国家扶贫标准,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真正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安全住房三保障,饮水安全和生活用电问题已经解决的贫困户。
“三不出”。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脱贫退出。
(一)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没有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没有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农户;
(二)虽然享受了扶贫政策生产生活无明显改善,但成效不明显还需巩固的农户;
(三)当年新识别或返贫的贫困户不作脱贫退出处理。
第十一条 贫困户退出流程。贫困户退出流程与贫困户识别流程基本一致,仍然坚持“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即:村民小组筛选提名、公示,村级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行业部门联合认证,县级扶贫部门综合认定,县级公告,数据录入。
第十二条 错退对象处理。在脱贫操作时,将尚未达到脱贫标准的对象做了脱贫处理,定义为错退对象。经过评定后,可逐级汇总上报国扶办,申请回退处理。
第十三条 贫困村退出。贫困村脱贫退出标准为全村贫困发生率低于3%,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贫困村脱贫退出流程为贫困村自愿申请,乡镇审核公示,县级部门联合认证,区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公告。贫困村脱贫退出每年组织一次。
第三章 扶贫信息数据的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坚持“脱贫即出、返贫即入”原则。“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年底开放动态管理功能,实现一年一度的扶贫对象“有进有出”动态调整。脱贫对象、返贫和新致贫对象,要及时监测,发现一例,走完规定流程后线下建立台账,及时落实有关帮扶政策。
第十五条 脱贫户返贫。已脱贫对象因灾、因病等重新致贫,定义为返贫。经过评定后,直接在系统中标注返贫。
第十六条 自然变更处理。因出生、死亡、嫁娶、出国定居等导致贫困对象自然增减,在系统中直接做自然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贫困户表》、《贫困户信息对照表》、《贫困村表》、《自然村表》,由村组干部、驻村干部、村级扶贫信息员负责进村入户采集并填报。《帮扶手册》主要由村级扶贫信息员和帮扶责任人负责填写。《贫困县表》由区县扶贫办信息员负责填报。
第十八条 数据比对。市扶贫办将采集的信息与市级发改、财政、教育、住建、公安、民政、人社、国土、水利、工商、卫生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进行大数据比对,对疑似对象问题返回乡(镇)和村级,再次核实,剔除不合格对象,并保留工作资料。行业部门之间建立定期数据比对机制;对不讲诚信、争当贫困的对象建立不诚信曝光机制。
第十九条 数据录入。新增对象信息要按照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规定的所有指标,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录入。
第二十条 信息更新。原有对象信息中,常年开放的系统指标要及时更新,对年度一次性开放的指标统一在年末动态管理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数据清洗。对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要反复比对、分析、核实,对发现的问题数据要及时调整、修改、完善,确保对象事实、档案资料、系统数据“三统一”。
第二十二条 数据分析。针对系统数据,要做年度全面数据分析,市、区县每年要出具《扶贫数据分析报告》。同时,还要围绕重点、难点问题,做一些专题分析、单项分析。
第二十三条 数据报告。每年1月份,市级对上年度数据编制《建档立卡扶贫统计(快报数)》;每年5月份,市、区县要对上年度数据编制《扶贫工作统计手册》。
第二十四条 数据提取。其它单位或部门如需要扶贫有关数据,可以来函申请。
第四章 动态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扶贫服务工作机构。乡镇建扶贫服务工作站,村级建扶贫工作室,主要负责扶贫对象信息采集、比对、录入,负责扶贫工作台账的建立、更新、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扶贫信息员队伍。凡是有扶贫工作任务的区县,区县扶贫办匹配2-3个扶贫信息员,乡镇匹配2名扶贫信息员,村级匹配1名扶贫信息员。村级信息员最好选择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热爱扶贫事业,具备基本的政治素养,能够熟练掌握电脑操作技能,并且保持相对稳定。
扶贫信息员必须向上一级报备名单,市扶贫办统一实行备案式管理,一旦更换,10日内必须更新报备。
扶贫信息员需要定期接受扶贫业务(包括扶贫政策、信息采集录入、系统操作等)培训,经常组织业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淘汰使用。
第二十七条 落实工作经费。各区县要保障扶贫服务工作机构和扶贫信息员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在乡镇、村居所在地公开举报投诉电话12317,建设监督投诉意见处理反馈平台,公开监督平台的二维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定期开展脱贫稳定性排查。结合年度动态管理,区县每年对已脱贫对象开展一次脱贫稳定性排查。按照设定的分类标准,将稳定脱贫户、巩固脱贫户、临界脱贫户进行分类统计。
第三十条 建立逐级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承诺机制。为了确保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退出,进一步明确责任,区县党政主要领导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签订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承诺书,乡镇主要领导向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签订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承诺书,村支两委向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签订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承诺书。所有新识别、返贫、脱贫退出的对象必须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精准识别率、精准退出率与村支两委绩效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有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所有区县。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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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