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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8260U/2024-01097 [ 发文字号 ] 渝乡振发〔2023〕66号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乡村振兴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3 [ 发布日期 ] 2023-11-14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8260U/2024-01097
[ 发文字号 ] 渝乡振发〔2023〕66号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14
[ 成文日期 ] 2023-11-13

关于做好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防范因病返贫致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推动相关政策有序衔接,经报请相关市领导同意,现就做好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基本医保参保动员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文件要求,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目前,我市已启动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各区县医保、乡村振兴部门要共同做好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保动员、政策宣传、舆情监测等相关工作,合力推动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基本医保动态参保率达到99%以上。

二、继续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

在剩余过渡期内继续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购买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进行资助参保。资助标准为:对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参加2024年、2025年居民医保的,分别按照30元、15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由各区县统筹市级及以下衔接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安排;对监测对象参加2024年、2025年居民医保一档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70%给予定额资助,自愿购买二档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由各区县医疗救助资金安排。

三、规范资助政策落实措施

本政策实施后,由市税务局统一在社保费标准版系统中运维资助标准,脱贫人口可直接按照资助后的差额缴费。本医保缴费资助政策出台前,已全额缴纳2024年度居民医保的脱贫人口,由各区县乡村振兴部门在集中征收期结束后通过线下渠道落实资助政策,各区县税务部门及时向乡村振兴部门提供已缴费参保人员名单。

四、其他相关事宜

鼓励区县通过慈善基金、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资金对困难群体资助购买重庆渝快保,市级层面不制定出台统一的该项资助参保政策,不再使用市级衔接资金资助参保重庆渝快保。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因大病产生大额自付医疗费用,影响基本生活的,各区县采取一事一议,通过社会救助、社会捐赠、医疗互助等方式开展特殊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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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