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有关政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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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有关政策摘录
1、脱贫攻坚目标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并逐项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
2、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兜底救助类政策要继续保持稳定。落实好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并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给予适度倾斜。优化产业就业等发展类政策。《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未确定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摘帽县,继续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支持重点,在过渡期内保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关于确定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意见》(厅字﹝2021﹞10号)
4、5年过渡期内,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脱贫人口基本生活。《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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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