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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的政策文件摘录——基本生活保障

日期:2022-09-23

1.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2.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

3.调整优化农村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期限的救助渐退期。《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

4.拓展补贴发放范围,逐步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农村无固定收入、农村低收入家庭、重残无业、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依老养残等残疾人困难群体,护理补贴覆盖至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

5.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优化联动机制启动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

6.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低收入人口,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

7.创新发展急难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

8.完善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对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按政策规定给予6个月渐退期。将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关于切实做好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渝民﹝2021﹞69号)

9.保持救助政策总体稳定。严格按照中央“四个不摘”工作要求,持续抓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在5年过渡期内,保持全市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失能或半失能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关于切实做好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渝民〔202169号)

10.适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对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按照低保“单人户”政策纳入低保保障。完善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对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按政策规定给予6个月渐退期。将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关于切实做好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渝民〔202169号)

11.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质量,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关于切实做好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渝民〔202169号)

12.分层分类实施帮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人员,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和困难类型,积极协助配合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完善临时救助措施,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持续实施基本生活困难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升救助实效。《关于切实做好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渝民〔202169号)

13.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开展三留守人员定期探访,完善以空巢、留守、散居特困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和留守儿童为重点的定期探访制度,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严格保障标准,细化保障措施,防止发生涉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障的极端个案。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关于切实做好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渝民〔202169号)

14.做好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福利保障。完善农村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政策,推进农村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照护服务。《关于切实做好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渝民〔202169号)

15.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拓展补贴发放范围,逐步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农村无固定收入、农村低收入家庭、重残无业、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依老养残等残疾人困难群体,护理补贴覆盖至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推动建立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补贴制度。深入实施福康工程。扩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指导农村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关于切实做好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渝民〔202169号)

16.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十四五”时期我市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21121号)

17.完善低收入人口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发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结合日常走访、随机调查等方式,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及相关人员责任,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实现困难群众网格化管理。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动发现,形成救助合力。《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21121号)

18.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逐步缩小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差异。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探索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21121号)

19.拓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在加强物质救助帮扶的同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物质+服务”的社会救助服务多元化供给格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21121号)

20.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按规定进行代缴,并将返贫致贫人口纳入代缴范围。其中,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按照最低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对其余代缴对象按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70%代缴。《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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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