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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政策要点(二)

日期:2023-12-04

重庆层面政策

1.巩固提升脱贫地区特色主导产业。优化乡村产业长效发展规划布局,深入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稳住家庭农场、小农户等现有特色产业,培育壮大区域优势产业,力争特色主导产业综合收入达到脱贫区县农业经济总收入的40%以上。《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渝委农办〔202211号)

2.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接二连三”。充分运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加快发展特色农产品产地加工和精深加工业,加大对加工企业新建或购买农产品清洗、分级、包装、腌制、储藏、保鲜、烘干、切割等设施设备的支持力度。《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渝委农办〔202211号)

3.强化脱贫地区特色产业科技支撑。组建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支持集研究、开发、应用于一体化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发展。《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渝委农办〔202211号)

4.加力推进农产品产地仓储及流通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蔬菜、水果流通腐损率不得高于10%,实现新鲜农产品保质增价。《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渝委农办〔202211号)

5.积极拓展特色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参加各类农博会或农贸会、展销会等,集中推介、展示、销售特色农副产品。《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渝委农办〔202211号)

6.推进“三变”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坚持以农村“三变”改革为抓手,深入推进“三社”融合发展。《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渝委农办〔202211号)

7.健全完善产业发展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积极推广资产收益、土地流转、资金入股、房屋联营、务工就业、产品代销、生产托管、租赁经营等8种利益联结方式,激发产业发展内生动力。《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渝委农办〔202211号)

8.逐步提升财政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比例。加大产业发展资金投入,财政资金用于产业发展占比不得低于上一年比重。《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渝委农办〔202211号)

9.建立健全督导考核工作机制。巩固提升特色产业工作专班每月开展1次现场办公,每季度开展1次工作调度,每半年1次向区县党委常委会议作专题汇报,每年召开1次工作总结会议,并以区县政府名义,于当年1220日前将本区县特色产业发展年度工作情况报市委农办,同时抄送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渝委农办〔202211号)

10.推进脱贫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支持力度。现有再贷款政策在展期期间保持不变,引导金融机构将再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对脱贫区县100万元以下的担保项目,继续执行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超过1.5%政策。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支持区县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农办〔202123号)

11.强化财政支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继续支持脱贫区县按政策规定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试点,优先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规范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并向脱贫地区倾斜。《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农办〔202123号)

12.完善用地政策。强化乡村用地供给,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按照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安排乡村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安排每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县600亩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中符合设施农业管理规定的,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村庄整治和宅基地整理的建设用地指标中,农村发展留用面积可用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农办〔202123号)

13.健全产销衔接机制。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支持脱贫地区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推进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电商企业、批发市场到脱贫地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通过股权投资、订单采购等方式与生产主体建立稳定产销关系和利益联结关系。《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农办〔202123号)

14.健全技术服务机制。继续向脱贫地区选派科技特派员、在脱贫区县设立产业技术专家组,建立产业技术顾问制度。坚持向原18个深度贫困乡镇派驻产业指导员,逐步将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调整转化为乡村振兴指导员。《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农办〔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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