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要点
1.加巩固拓展农村供水成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供水薄弱地区、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和供水易反复人群的饮水状况动态监测,加强摸排,找准农村供水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建立问题台账。公布供水单位服务电话,畅通群众反映问题和举报监督通道,建立健全问题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将农村供水问题解决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帮扶政策范围,及时化解农村供水风险和隐患,保持动态清零。《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水农水〔2021〕17号)
2.分类推进农村供水发展。统筹考虑乡村振兴发展、实际用水需求、地方财力水平等因素,对于城郊融合类村庄和集聚提升类村庄,优先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实现供水高质量发展;对于特色保护类村庄和规模化供水工程不能覆盖的区域,通过加强水源保护、小型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供水保障水平;对于搬迁撤并类村庄和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分散供水工程,通过水源保护和维修养护,辅以必要的工程建设,保障饮水安全。《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水农水〔2021〕17号)
3.实施稳定水源工程。综合考虑农村供水工程规模、村庄与人口变化、供水能力等因素,做好用水供需平衡分析,优先利用已建水库、引调水等骨干水源工程作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因地制宜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等水源工程,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解决水源不稳定的问题。新建供水工程,强化水源论证,提高水源稳定性。人口分散地区,加强小水源和储水供水设施建设,辅以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季节性缺水问题。《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水农水〔2021〕17号)
4.扎实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县域为单元,统筹农村供水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其他地区,更新改造老旧供水管网和设施,解决农村供水的“卡脖子”问题;实施小型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科学有效减少单纯依靠水柜水窖方式供水人口数量,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推进供水入户,提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水农水〔2021〕17号)
5.强化水质保障。在做好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日供水人口超过10000 人或日供水规模超过1000吨,简称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的基础上,推进千人供水工程(日供水人口1000人至9999 人,简称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全面配备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以地表水或水质不稳定的地下水为水源的千人供水工程,配备净化设施设备;千人供水工程配备消毒设备。加强水质检测监测,不断提升水质保障水平。《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水农水〔2021〕17号)
6.创新工程管护机制。以县域为单元,稳步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监管,提升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推行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和信息化监管。小型供水工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经营权承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探索专业化管护,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水农水〔2021〕17号)
7.完善农村水价形成机制。制定或者调整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及收费方式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对于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的工程,可实行“基本水价十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并充分征求农村居民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对工程维修养护予以支持,促进工程正常运行。《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水农水〔2021〕17号)
8.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县域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对象,健全完善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对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取用水水量、进出厂水水质、主要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的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增强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能力。对于水源取水口和加压泵站,加强远程控制,提升工作效率,降低供水成本。推进不同层级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促进互联互通。《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水农水〔2021〕17号)
9.健全完善农村供水管水员制度。按照确有必要、按需配备、人事相宜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管水员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统筹利用现有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聘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担任农村供水管水员。在水费收缴的前提下,可通过村集体经营收益、光伏发电收入补贴等方式,对农村供水管水员给予相应补贴。对履职不到位、工程管理不好、群众满意度低的管水员,进行岗位轮换或淘汰,切实发挥农村供水管水员作用。《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水农水〔2021〕17号)
10.压实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农村供水保障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把农村供水保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农村供水考核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逐级分解农村供水保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并将小型供水工程的管理管护责任层层压实至乡镇人民政府。《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水农水〔202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