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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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制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有何重大意义?
答:长江“十年禁渔”,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决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法规性的决定,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落地落实,对于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改善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今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目前,渔业法以及我市的实施办法相对滞后,无法应对长江禁捕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规定的强制效力不够,对涉渔“三无”船舶、非法垂钓等行为难以形成震慑力;全市渔政执法能力不足,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捕捞行为。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对禁捕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制度体系,对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确保禁捕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取得实效。
问题2:《决定》对休闲垂钓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答:休闲垂钓作为一种传统的休闲娱乐方式,可以陶冶情操、养生保健。但一些不规范的垂钓行为,如爆炸钩、串钩、可视锚钓、一人多竿、单线多钩、长线多钩、一线多钩、多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会造成破坏。为了平衡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对休闲垂钓予以规范十分必要。《决定》对此作了几方面规定:一是为休闲垂钓留出空间。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的其他禁捕区域,在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以满足公众合理的休闲垂钓需要。二是为休闲垂钓明确规则。授权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和数量等内容,规范休闲垂钓活动,避免对禁捕管理和渔业资源恢复产生不利影响。三是为休闲垂钓划出界线。在实践中,少数人以休闲垂钓为名,长期在禁捕区域垂钓,并通过出售钓获物牟利。这种行为背离了休闲垂钓的初衷,客观上破坏了渔业资源。为了防止产生“职业钓客”,决定规定,禁止收购和销售通过休闲垂钓从禁捕区域获得的渔获物及其制品,打击利用垂钓变相进行捕捞的行为,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问题3:关于垂钓管理,《决定》中提到“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请问目前我市垂钓管理办法进展如何?何时能够发布?
答:长江十年禁捕后,无序垂钓行为时有发生,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潜在风险。我市垂钓人群数量较为庞大,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早在去年10月份,为规范垂钓行为,打击生产性捕捞,维护禁捕管理秩序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我们就已启动垂钓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我们组织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内大专院校专业人士、垂钓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起草组。先后收集沿江相关省市关于垂钓管理的文件和规章,查阅重钓网相关数据和内容,在重钓网会员中抽样征集意见,结合我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现状和禁捕工作实际,研究形成《管理办法(初稿)》。经过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目前的版本共13条,对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大家可以到市农业农村委官网查看,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后期,我们也将按程序尽快发布。
问题4:请问发现有非法捕捞、非法制售禁用渔具、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如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答:广大市民发现有非法捕捞、违规垂钓、非法制售禁用渔具、销售非法渔获物、涉渔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可以拨打当地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会及时进行处置;也可以拨打110(公安)、12316(农业农村)、12315(市场监管)进行投诉举报,转相关执法人员处置。
问题5:我市的禁捕区域中,为什么把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等8条河流单独列出来?
答: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等8条河流为长江及其重要支流,其中大宁河、汤溪河、小江、草堂河、御临河、梅溪河属于三峡库区较大的支流,三峡工程蓄水后,长江干流多种适应流水环境的鱼类转移到这些河流中栖息,资源保护价值更为重要;綦江、塘河属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我市境内两条主要支流,对保护区鱼类资源的养护具有重要价值。基于以上原因,在《决定》中将8条河流单独列出。
问题6:请介绍一下重庆市公安机关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相关情况?
答: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重庆公安机关联动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共侦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843件,打掉犯罪团伙12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499人,收缴非法捕捞工具1486套,查扣涉案船只48艘,查获渔获物2557公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的发案大幅下降,非法捕捞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受经济利益诱惑、不正常消费心理等因素驱动,非法捕捞犯罪行为仍然存在。目前,针对非法捕捞案件大多发生在“三江”支流的偏僻水域,公安机关已作出专门部署,更加突出打防并举,始终紧盯团伙作案、采用“电毒炸”等手段作案,在“防反弹、破大案、强震慑”和水域治安防控上下功夫。下一步,全市公安机关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 “十年禁渔”的部署要求,科学摆布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全面强化打、防、管、控、宣各项措施,分阶段、分步骤持续组织开展多轮次集中打击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担负起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责任。
问题7:为什么要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答: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俗称“三无”船舶。因生产生活需要,目前我市还存在乡镇自用船舶,主要分布在三峡库区、支小河流以及部分封闭水域。这些乡镇自用船舶普遍船型小、投资小、建造简单,其使用主体主要是个体户,法律、安全意识还不强,也往往忽略了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船舶检验、丈量、登记等手续,进而演变为“三无”船舶。随着退捕行动深入推进,全市禁捕区渔船已完成退捕。但在利益驱使下,部分人员仍铤而走险,利用乡镇自用船舶易躲避、易操纵等特点,特别是乡镇“三无”船舶,在禁捕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严重影响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
问题8:交通部门在禁捕工作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长江保护法》以及市人大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加强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严厉打击禁捕区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将结合日常水上巡航活动,加强船舶检查,对于发现的非法捕捞线索及时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问题9: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性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市场监管部门将如何进行监管?
答:市场监管局将按照《长江保护法》第86条相关规定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查处。
根据渝府办﹝2020﹞100号文件在日常监管、执法办案中若发现有销售国家一、二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外或非重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将案件线索移交当地渔业主管部门。销售在上述目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查处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二是查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违法行为。三是负责查处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四是负责查处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五是负责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进销货记录、原料控制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
问题10:在开展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期间,是否发现有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若有,是如何处置的?
答:自长江流域禁捕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相关部门加强对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监管,严禁经营者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长江鱼”、“河鲜”等作为噱头开展营销,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重点检查设置的店招店牌、张贴摆放的印刷品广告以及其他可用于广告宣传的物品,如菜单、餐巾纸盒、打火机、烟缸等是否有“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长江鱼”、“河鲜”等字样。属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予以查处;属于利用广告形式发布虚假广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查处。我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及在监管执法中发现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名义查处涉嫌虚假违法广告案件33件,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件2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