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的重要时期,我市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迎来销售旺季。为进一步提高农资供应质量,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农民群众买到优质放心的农资产品,3月14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公布了4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农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不仅针对性强,还有着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重庆从事农资销售的经销商有5000余家。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农资打假行动,全市农资合格率提升到90%以上,全市农资产品质量、包装也有了统一的规范。但是,农资产品销售中仍不时出现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的情况。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农民群众在购买农资时,一定要到正规农资门店购买。同时一要看农资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编号,二要看有无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三要看农资产品适用的范围等。若发现售卖假农资的违法行为,大家可向当地的农业执法部门进行举报。
链接》4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1
渝北区某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
2023年12月,渝北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到渝北区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并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去年4月,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37354.99元,没收违法所得16973.99元,没收违法生产的设备2台,法定代表人乐某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案件分析:该案系对农药生产环节进行的查处,从源头上打击不法行为,避免违法产品流入市场,有效维护了农药市场生产秩序;同时本案中的违法产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违法行为的关键证据都和互联网相关,本案对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2
涪陵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2月,市种子质量检测站对涪陵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金玉579玉米杂交种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金玉579玉米杂交种品种真实性不合格,依法判定为假种子。经涪陵区农业农村委调查,2023年12月,该经营部从贵州某公司购进金玉579玉米杂交种并进行销售,该经营部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去年12月,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2元、处罚款12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分析: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打击假冒伪劣农作物种子,是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关键措施。对该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服务种子要害的作用,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3
蒋某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024年3月,梁平区农业农村委接到举报,称“有人涉嫌用货车串乡销售假劣肥料”。经查,当事人蒋某某私自购进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并用货车进行流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肥料产品及货值金额较少、无违法所得。当年4月,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依法作出“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分析:该案当事人在春耕备耕期间,通过小货车在川渝交界区域串乡销售假劣肥料,利用低价诱导并上门推销农户购买,损害农民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类似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当地农民切身利益。
案例4
荣昌区某公司生产劣兽药
2024年2月,荣昌区农业农村委接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称,当地某公司生产的阿苯达唑伊维菌素粉(批号为20230501)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生产阿苯达唑伊维菌素粉24件(批号:20230501),并将其全部销售到山东、广西省等地经销商。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兽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年4月,荣昌区农业农村委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04元、处罚款57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分析:该案系利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追溯系统,准确确定不合格兽药的成分和来源。该案的查处,进一步增强了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推动兽药生产行业健康发展。
版权所有: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主办: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ICP备案:渝ICP备10005495号-7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0000061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