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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狂犬病抗体检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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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4

渝农发〔2024〕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犬的产地检疫工作,方便单位或个人办理犬的检疫证明,有效防控犬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犬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犬狂犬病抗体检测,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可用于办理犬的检疫证明。

二、出售、运输或者展示、演出、比赛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前往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进行犬狂犬病抗体检测,并在申报检疫时提供检测报告原件。

三、检测时,发现疑似狂犬病犬只,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收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采取防控措施,必要时送样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检测结果显示狂犬病抗体不达标的犬只,应立即对其实施补充免疫。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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