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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办理情况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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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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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2025年12月10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所属区县

问题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办结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3CQ202405170007

来信反映“十年禁渔是否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属此次督察公告的内容之一。从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长江十年禁渔禁止的是生产性捕捞,而非禁止休闲娱乐性垂钓。今年 3月份,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 《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三部分第九条指出“ 有关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垂钓管理地方性立法,划定长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区或允许垂钓区,明确可使用钓具和可钓鱼类种类、数量、最小可钓标准 ”。诉求:希望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垂钓管理地方性立法,划定允许垂钓区和禁止垂钓区,明确可使用的钓具钓法,可钓鱼类种类、数量及最小的可钓标准,以满足休闲垂钓爱好者合理需要。

市农业农村委

其他污染

1.关于开展垂钓管理地方性立法。
202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捕决定》)。规定: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详见《禁捕决定》第四条)
2021年9月13日,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垂钓办法》),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2022年6月21日,根据我市垂钓管理工作实际,对《垂钓办法》进行修订(主要针对禁止泥鳅作饵垂钓、推进垂钓实名登记管理、对《禁捕决定》中“情节严重”的非法垂钓情形进行界定等),再次发布。《垂钓办法》制定、修订过程中,市休闲垂钓协会全程参与,通过市农业农村委官方网站、市休闲垂钓协会“渝钓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和座谈交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包括垂钓人员)、市级有关单位等意见,充分考虑了广大休闲垂钓爱好者的合理需要。
2.关于划定垂钓区和禁钓区。
一是对禁钓区范围进行明确。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常年禁止垂钓。目前我市有6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后续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或新公布的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也纳入禁钓区范围。二是明确禁钓区外可进行休闲垂钓。三是设定了禁钓期。考虑到每年3至6月是我市长江鱼类主要繁殖期,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钓期,在可钓区进行休闲垂钓需遵守禁钓期规定。(详见《禁捕决定》第四条,《垂钓办法》第二、三、四条)
3.关于明确可使用的钓具钓法。
一是明确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可一竿(一线)、双钩进行垂钓。二是明确了6种禁用钓具钓法,包括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钩宽超过2cm的鱼钩等。(详见《垂钓办法》第五、六条)
4.关于明确可钓鱼类种类、数量及最小可钓标准。
一是明确禁止钓获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二是明确每名垂钓者每天钓获物总量不超过2.5千克。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三是明确常见钓获物最小可钓标准。(详见《垂钓办法》第七、八、九条)
需进一步完善的工作:我市垂钓人群众多,虽然我们对《禁捕决定》、《垂钓办法》进行了宣传,但仍有部分市民和钓友对有关规定不知道、不了解。我市对《垂钓办法》的政策解读中,无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和起止地点,不便于群众准确掌握禁钓区的范围。

部分属实

进一步加大我市休闲垂钓法规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市民知晓度、参与度。

1.完善《垂钓办法》政策解读,补充禁钓区具体范围。
2.继续在市农业农村委官网上公开宣传。
3.依托市休闲垂钓协会,在其“渝钓通”APP上加强休闲垂钓管理政策宣传,发挥行业自律和引导作用。
4.在具体执法监管工作中,请执法人员、护渔员加强对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12月23日前将有关意见发送至邮箱yyc@cqnyn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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