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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休渔时间 开展专项捕捞 加强执法监管  农业农村部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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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15

2023年3月13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 1 号),进一步调整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与2021年发布实施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相比,本次调整最大变化是将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类型渔船休渔结束时间由目前的8月1日12时延长至9月16日12时,并允许该4种类型渔船在休渔期间申请开展专项捕捞。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重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保护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休渔制度实施20余年来,历经多次调整完善,休渔时间不断延长,休渔范围不断扩大。

据悉,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宁德市4种类型渔船约上万艘,相当于自8月1日后东海区60%以上渔船均开始捕捞作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休渔效果。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统一东海区休渔制度有利于强化休渔效果,此次针对相关海域4种类型渔船比拖网、帆张网等类型渔船早一个半月开捕,影响休渔制度执行和资源养护效果等问题。农业农村部经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本着总体稳定、局部统一、减少矛盾、便于管理的原则,决定进一步调整优化海洋休渔制度。

此次伏季休渔制度调整后,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休渔时间统一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4种类型渔船休渔时间延长一个半月,减少了休渔时间节点,可以有效避免不同作业类型渔船之间相互攀比,减少违规出海作业,有利于加大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力度,强化渔政执法监管,维护休渔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

同时,针对往年8月1日至9月16日4种类型渔船产量、产值较高,渔民群众有作业诉求等问题,此次伏季休渔制度调整允许4种类型渔船在休渔期间申请开展专项捕捞,可以满足渔民群众生产作业需求需要,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推进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提升渔业治理能力。此次调整特别强调了强化海洋伏季休渔和专项捕捞执法监管,对纳入专项捕捞管理的4种类型渔船实行船位监测、进出港报告、渔获物定点上岸、渔获量统计等管理措施,切实维护休渔次序。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认真组织实施调整后的休渔制度,对违反专项捕捞管理规定的渔船,将依法取消其专项捕捞许可申请资格。同时,将不断强化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监测,根据资源量合理设置捕捞限额,动态调整专项捕捞渔船数量,推进海洋渔业捕捞精细化管理。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冯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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