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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经过连环买卖最后卖给本村人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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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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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农房先被房主卖给外村人,后又被外村人转卖给本村村民,此类连环买卖的交易,其合同效力能否获得法律认可?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认定此种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002年,平谷区某村村民张某与外村人王某签订《购置房产合同协议书》,约定张某将其名下位于该村的一处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协议签订后,双方钱房两清,王某入住使用。2008年,王某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的同村老乡李某,双方签订《购置房产合同协议书》。至此,该房屋经历了从村民张某到外村人王某,再到本村村民李某的连环买卖。

2025年,张某反悔,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购置房产合同协议书》无效,并要求李某向其返还房屋。

李某称,他和张某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房屋虽经转卖,但宅基地未流转给外村人,村委会亦已同意备案,未损害集体利益,合同应该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2年和2008年的两份《购置房产合同协议书》均明确了买卖双方、标的物、价款及履行情况。张某认可已收到房款并交付房屋,王某、李某也已完成相应的付款和房屋接管。当前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李某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尽管张某将房屋售予外村人王某的行为存在法律瑕疵,但王某后续将该房屋转卖给本村村民李某后,李某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其成员提供的居住保障与福利,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鉴于该权利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将农村房屋卖给外村人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法院通常会认可合同的法律效力: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事后取得了该资格;买受人本人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家庭成员具有该身份且已获得村集体同意;房屋经过多次转卖后,最终由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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