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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部署“中国渔政亮剑2026”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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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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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6”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部署“中国渔政亮剑2026”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根据《行动方案》安排,“中国渔政亮剑2026”主要包括长江流域禁捕、海洋渔船安全生产、水产养殖、涉外渔业、打击跨海区捕捞作业、打击整治“三无”船舶非法捕捞和违规渔具渔法、海洋伏季休渔、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休禁渔、规范鳗苗捕捞、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10项具体执法行动。

(一)长江流域禁捕水域执法行动。一是加强联合执法。深化多部门联动和跨区域协作,开展“一打两清两整治”行动。开展“零点”行动,深挖扩线打击“捕运销”犯罪团伙。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执法协作,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开展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非法捕捞问题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用好通报约谈、联合挂牌整治等手段。三是规范垂钓管理。尽快完善地方性渔业法规和垂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钓具钓法,明确可钓区、禁钓区及处罚标准,依法整治违规垂钓,严厉打击假借垂钓名义进行变相捕捞、钓获物交易等行为。四是提升执法效能。发挥视频监控系统预警处置作用,开展线上巡查,加强部门间设备共用、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二)海洋渔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一是扎实推进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实施“六防”措施,落实渔船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驻港监管,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强化异地停泊作业渔船监管。强化海上巡查登检,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严打私拆安全通导设备违法行为。紧盯异地停泊作业渔船、捕捞辅助船等重点对象,密切关注船位信号异常情况,逐船核验安全通导设备状态,从严查处擅自拆卸、故意损坏、屏蔽、改装、转借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行刑衔接。三是持续深化“商渔共治”。聚焦重点水域开展联合巡航执法,重点抽查商渔船航行作业值班、国际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频道(VHF16)守听和自动识别系统(AIS)使用情况。持续开展专题培训,强化海上避碰规则教育和典型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不断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作业意识和能力。

(三)水产养殖执法行动。一是强化水产养殖滥用药品执法。按照新修订渔业法管理要求和《水产养殖滥用药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工作部署,将滥用药风险高的养殖方式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养殖生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滥用药行为。二是加强养殖持证执法。重点检查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主体是否取得养殖证、是否在规定范围和期限开展养殖生产;水产苗种生产者是否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规定范围和种类生产。三是深化水产苗种检疫执法。重点检查出售、运输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检疫不合格苗种是否按要求重报检疫或无害化处理。

(四)涉外渔业执法行动。一是严厉打击越界捕捞。深化部门间执法协作,依托通导设备,划设电子围栏强化对船舶实时轨迹的动态监测,发现靠近边界线等情况及时预警提醒。发现非法越过边界线的及时予以召回,并配合海警机构对其进行查处、追究责任。二是强化内陆边境水域执法。会同相关部门优化中俄、中朝、中老、中越等方向的重点边境水域布控,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深化中俄春季、秋季渔政联合执法检查,推动中老、中越渔政联合执法。三是有效履行港口国措施协定。落实有关要求,对申请进入我国港口的涉渔外国籍船舶进行信息核查,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对经批准入港的涉渔外国籍船舶开展抽检执法。加强与交通运输、海关、移民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四是强化远洋渔业监管执法。强化公海和过洋性渔船船位动态监测,重点加强对处于买卖期、无有效项目确认渔船监管,防止脱管失联。组织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排查,健全防海盗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零容忍”打击擅自拆卸或关闭船位监测设备、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禁捕物种、超配额捕捞、对鲨鱼割鳍抛体等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越界捕捞等重大涉外案件。

(五)打击跨海区捕捞作业执法行动。一是深化港内清查整治。全面调查进入渔港的跨海区船舶,逐项核查是否存在超许可区域作业、拆卸关闭屏蔽安全通导设备、船员配备不齐、进出渔港未报告等问题,并用好新修订渔业法赋予的责令停航、禁止离港等监督检查措施。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均应将相关情况通报船籍港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将有关船舶召回核定区。二是强化海上执法巡查。配合海警部门,加密海上巡航频次,依托渔船动态监控系统,对船舶航行轨迹进行全时段比对,精准锁定跨海区作业渔船并予以查处。三是开展执法行动。针对秋冬渔汛、伏季休渔海区陆续开渔等时间节点,聚焦跨海区作业频繁的热点海域,严厉查处组织化、规模化跨海区作业行为。在港口和海上发现的跨海区作业渔船,未按规定时间返回核定海区的,以及存在拆卸安全通导设备、越界捕捞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一律由船籍港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捕捞许可证。

(六)打击整治“三无”船舶非法捕捞和违规渔具渔法执法行动。一是严打“三无”船舶非法捕捞。落实新修订渔业法,发挥好《“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及其配套释义作用,持续加大对“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的清理取缔力度,严格落实“查实一艘,拆解一艘”的要求,实现常态化管控、动态清零。二是严打渔船违规修造检验活动。会同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加强生产经营监管,清理取缔“沙滩船厂”等非法修造场所,依法严查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造船、未按指标制造改造渔船、未经审批造船、未经检验下水等违法行为。三是持续整治违规渔具渔法。紧盯电毒炸鱼、使用禁用渔具和显著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行为,加大重点水域巡查力度,及时清理违规网具。联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案件溯源倒查,严肃查处违法制造、销售违规渔具等行为。

(七)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一是严格港内管理。对在港休渔船舶建立台账,强化日常巡查和定期点验,严格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严防渔船私自出海非法捕捞。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船籍港休渔的,要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船籍港靠泊港伏休共管机制,压实双方共管责任。二是强化海上执法。深化与海警机构的执法协作,加强辽宁近岸、渤海湾、台湾海峡、北部湾以及北纬26度30分线、北纬35度线附近等重点海域监管,盯紧免休渔捕捞船、捕捞辅助船、养殖船、监测调查船等重点对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在各海区开渔等关键节点,加强监管值守,严防未开渔船舶提前出海、已开渔船舶违规越线作业。三是规范管理专项捕捞。严格落实专项捕捞渔船标识佩戴、渔获物定点上岸、执法船伴航等监管措施,健全渔获物报告统计制度,重点核查专项捕捞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是否符合许可规定,严防非法渔获物流入市场、规避监管。

(八)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休禁渔执法行动。一是强化重点区域协同执法。落实新修订黄河休禁渔制度要求,加大对交界水域、非法捕捞高发区域及新增休禁渔区域的巡查频次和力度,强化专项捕捞监管,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健全销售环节全链条管控。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聚焦重点场所,联合打击为违反休禁渔规定船舶提供服务、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虚假宣传“野生河鱼”等违法行为。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捕运销”犯罪团伙。三是做好其他内陆水域休禁渔执法监管。实施好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钱塘江、闽江、珠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休禁渔制度,重点打击“绝户网”、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有序实施好各地制定的地方性休禁渔制度,避免“只划不管”,造成负面舆情。

(九)规范鳗苗捕捞执法行动。一是加强海上精准执法管控。在1—4月、10—12月鳗苗旺发季,紧盯鳗苗捕捞违法违规行为高发海域,在专项捕捞集中作业时段组织渔政船伴航执法,及时清理违规捕捞网具。加大登检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超时限、超区域、超网具核定数量捕捞等违规行为。二是强化依港精准监管。严格落实鳗苗专项捕捞管理规定,强化渔船出港前检查和港内日常巡查,重点核查捕捞许可证、渔具数量、辅助作业平台使用、进出渔港报告、渔捞日志填写等情况,结合辖区实际,健全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切实落实新修订渔业法关于捕捞许可管理的相关要求。三是深化部门联动执法。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海警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互传、联合查处机制,严厉打击倒卖鳗苗捕捞许可证,以及非法收购、贩运、走私鳗苗等违法行为,斩断鳗苗非法产业链条。

(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执法行动。一是严格监管繁育展演活动。加强对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展演场所的监督检查,全面清查鲸豚、鲸鲨、海龟、斑海豹等物种在养及制品展示展览情况。对与许可证记录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依法从严查处。二是强化栖息地常态化巡护。聚焦海龟、斑海豹、中华鲟、长江江豚、长江鲟、布氏鲸等旗舰物种和高关注物种的主要栖息地,加大巡护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规范管理“观鲸”“观豚”等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伤害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三是规范管理经营利用行为。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中国鲎、海马、鳄鱼、鲟鱼、龟鳖等物种为重点,强化对水产市场、中药材市场、个体养殖户等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批准、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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