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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多方建言进一步强化农业安全相关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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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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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8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要求,精简相关规划,并完善农民权益保护规定,充实农业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的内容,强化乡村建设和治理规定,进一步做好与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的衔接等。

2026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农业法修订草案展开初次审议。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2026年4月30日至5月29日,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在中国人大网收到120人次提出的534条意见,在代表信息化工作平台收到18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37条意见,3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共提交3054条意见。农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期间,汪荣秀、李叶红、岳巧云、陈恩明、王晓梅、梁代华、任淑媛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意见;西北政法大学立法联系点也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研究对修订草案的意见。针对明确本法的宪法依据、促进智慧农业发展、加强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等具体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并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作出相应修改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业还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农业保的是生命安全、生存安全,是极端重要的国家安全。”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农业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是新时代农业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杜志雄表示:“作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农业法应当充分体现农业作为国家安全基础的战略定位,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筑牢农业领域国家安全防线,贯彻好党的二十大关于‘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部署要求,明确助力提升农业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风险应对能力的规定。”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农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展开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建议在总则部分增加一条关于农业安全协同保障制度的规定,可表述为:国家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粮食供给安全一体的系统保障机制。构建与生态环境法典、粮食安全保障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衔接联动的农业安全治理体系。汤维建表示,这不仅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定转化所需,也是破解传统的农业分部门治理产生的现实痛点的实践所需,同时也是适配农业安全全链条风险防控的客观需要,更是应对复杂外部环境挑战,有效应对各类新情况新问题,牢牢把握我国农业强国建设主动权的必然选择。

农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总则部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业和农村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对此,多位专家、学者建言进一步完善并强化农业安全相关制度设计。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全面依法治国智库专家徐卉表示,此次农业法修订草案重点强化粮食安全相关制度,但尚未确立农业安全的总体法定原则。面对国际农业治理格局深刻调整、国际上单边农业制裁持续升级、农业谈判规则博弈日趋复杂的现实背景,农业法修订草案在粮食安全治理、农业对外安全与反制等方面仍存在制度留白,尚未纳入统筹考量。为此,她建议在草案总则部分增设农业安全原则条款,夯实农业领域总体安全法治基础,“在农业法总则中增加农业安全条款,不仅作为统领整部法律的基础性原则,也可以使农业法与国家安全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种子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等行政法规形成体系衔接。”徐卉解释说,可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国家坚持农业安全,统筹保障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种质资源安全、农业生物安全与农业生态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与数据安全,提升农业领域风险识别、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筑牢农业基础,服务国家安全大局。

与此同时,徐卉建议在草案总则部分增设阻断条款,增加规定:国家反对任何外国法律与措施对中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当域外适用。外国法律与措施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限制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第三国(地区)主体进行正常农产品贸易、投资、技术合作及相关活动的,国家依法采取阻断、反制和救济措施,保护中国农业安全与涉农主体合法权益。

异曲同工。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杨东霞同样认为保障农业安全是完善农业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她表示,近年来,受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国际粮食市场波动反复、极端天气事件频发以及全球供应链不确定性上升等多重因素影响,世界主要农业国家普遍将农业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通过完善政策体系、强化供应链保障、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等方式,增强农产品和食品供应体系韧性。农业安全已经不仅是农业产业发展问题,更成为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远发展利益的重要战略支撑。为此,杨东霞建议在草案总则部分第三条中增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容。

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看,国家安全法已经将粮食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以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立法目标。《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也进一步从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角度,建立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信息安全和部门协同等制度机制。杨东霞进一步解释说,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具有环节多、关联广、开放程度高等特点,涵盖种源、农资、农机、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以及国际贸易等多个环节。任何关键环节出现风险,都可能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以及农民收益稳定传导。因此,有必要在农业法修订草案中进一步强化农业安全相关制度设计,提升农业法作为农业农村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统筹协调作用。例如:增加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明确国家建立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农业投入品、重要农产品进口等领域的风险监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预案;针对影响我国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外部风险,建立相应调查和防范机制。

杨东霞同时建议增加农业数据安全保护相关规定。她表示,伴随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快速发展,农业数据已经成为重要战略资源。农业数据不仅包括生产经营数据、地块信息、产量数据、农事记录等,也包括涉及农业资源布局、种质资源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其中,农业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DSI)涉及农业生物资源安全和未来农业科技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战略价值。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法治建设研究室研究员杨丽则建议:在草案总则部分第三条第一款的“统筹发展和安全”之后增加“国家提升农业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安全水平,保障重要农产品全链条供给安全可控”的规定。在粮食安全章节监测预警制度条款之后,补充规定“对种子、农资、加工、流通、进出口等产业链供应链风险开展监测研判、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在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章节支持冷链设施建设条款后,增加规定“健全产销协作机制,优化重要农产品进口来源布局”。

农业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农业法修订应当顺应新时代农业发展要求,将农业安全理念融入农业治理全过程,通过完善风险防控、供应链保障、数据安全等制度安排,推动形成更加系统、更具韧性的农业安全保障体系,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作者: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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