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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19-0028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法规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09-29

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9月5日                    

重庆市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

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受非洲猪瘟疫情、猪周期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市生猪生产下滑,养殖场(户)增养补栏积极性不高。为帮助养猪企业渡过难关,切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精神,特制本方案。

一、强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担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于2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市农担公司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不得作强制命令,不得干涉市农担公司的正常业务调查评审等工作。

二、给予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一)贴息对象和范围

对全市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相关企业用于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每年度安排一次;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资金来源与补贴标准

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其中,区县可从下达的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指导性任务资金中列支不超过2%,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另行安排资金按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贴息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报程序及条件

1.组织申报。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进行申报,生猪养殖企业根据贷款用途和贴息时间测算贴息金额,提出贷款贴息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印证材料。

2.申报条件。生猪养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种猪场(包括地方猪保种场)需具有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育肥猪场需达到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当年度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设施设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生产经营记录完整,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申报材料

申请生猪养殖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生猪养殖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1.《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2);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猪场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育肥猪场提供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当年度出栏5000头以上生猪证明材料(销售发票复印件或由区县检疫监督部门通过查验检疫证出具的出栏数量证明);

4.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当年度的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受托支付凭证、加盖银行公章的还本付息凭证;

5.区县以上人民银行出具的贷款企业和企业法人征信报告。

(五)审核和拨付程序

1.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养殖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着重对养殖规模、生产经营状况、贷款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财政部门着重对养殖场是否已享受过贴息政策和本次贴息金额进行审核。

2.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经初步审核的养殖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将审核汇总表(附表3)和区县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以正式文件联合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3.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各区县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对养殖场申报资格,贷款金额、时间、用途等进行审核,提出贴息计划商市财政局审核后,形成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复核。

4.市农业农村委根据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复核意见,对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重庆市农业农村信息网和有关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

5.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及时将贴息资金和贴息计划下达区县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由区县财政局将相关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区县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11月20日前将结算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汇总后报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养殖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账务处理。

(二)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三)各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贷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和督促生猪养殖龙头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出栏生猪,切实保护农户利益。

(四)各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于当年11月20日前,将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成效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处晏亮,89133169,573187469@qq.com;

市农业农村委计财处王书明,89133299;市财政局农业处瞿波,67575326。

附表:

1.生猪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种猪养殖)

2.生猪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育肥猪养殖)

3.区县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审核汇总表


相关解读:重庆出台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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