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农规〔2022〕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管理办法》已经市农业农村委2022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重庆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范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下简称市级保护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保护单位包括: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种质圃、试管苗库等;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等;市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菌种保藏管理中心等。
市级保护单位是农业种质资源安全保存与共享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承担农业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法人机构设立的市级保护单位的建立确定、运行管理、考核评估等。
第四条 市 农业农村委负责市级保护单位的建立确定、监督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衔接国家或其他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强化农业种质资源互补共享。
第五条 市 级保护单位所隶属的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市级保护单位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市级保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农业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必要的区域、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二)负责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指派专人负责市级保护单位的运行管理与发展规划制定。
(三)负责协助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提供政策建议,开展农业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及开发利用技术研究等。
(四)制定适合市级保护单位发展的考核制度和管理体系等,明确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分工和目标任务等。
(五)负责市级保护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与研究等工作,解决市级保护单位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能够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运行经费。
(七)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确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市级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存农业种质资源种类与功能定位符合国家及重庆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布局要求。
(二)具备应有的安全保存、稳定运转设施条件和配套设施。
(三)具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能力。
(四)具有稳定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团队成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人员数量与种质资源保存规模相适应,专业人员数量应在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五)具有完善的收集计划、保种计划、质量控制、种质资源出入、数据档案、安全运行、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以及健全的农业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操作规范或技术规程。
(六)其他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市级保护单位的命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配套法规等要求执行。
第九条 市级保护单位的确定程序包括申报和初审、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确定和挂牌。
(一)申报和初审。由市农业农村委发布通知,符合条件要求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确定和挂牌。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农业农村委名义予以确定、命名和授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市级保护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技术规范,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维护、检测保存农业种质资源活力、繁殖更新复壮、选种选配等工作,确保农业种质资源不丢失、能利用。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定期组织专家,听取市级保护单位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进展,为农业种质资源的安全保存与有效利用提供咨询或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市级保护单位运行管理情况;
(二)农业种质资源的保存、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交流和利用等工作情况;
(三)农业种质资源规模数量以及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四)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级保护单位需要更名、变更保存农业种质资源对象、申请搬迁或退出的,须由依托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书面报告。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论证和现场审查,形成书面意见。经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以市农业农村委名义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如遇危及农业种质资源安全的重大事项时,依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每5年对市级保护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核评估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具体考核评估内容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农业种质资源保护队伍建设情况(满分25分);
(二)农业种质资源安全保存情况(满分25分);
(三)农业种质资源有效利用情况(满分25分);
(四)依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满分25分)。
考核评估结果包括:优秀(90〜100分)、合格(60〜89分)和不合格(0〜59分)。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农业农村委给予市级保护单位限期整改处理:
(一)管理混乱、运行不良的;
(二)未提交工作报告或工作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需要限期整改处理的。
第十八条 受到限期整改处理的市级保护单位,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须由依托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论证和现场审查,形成书面意见。经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视为整改达标。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农业农村委给予市级保护单位撤销资格处理并摘牌 ,且撤销资格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确定:
(一)擅自变更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二)受到限期整改处理,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三)人为因素造成农业种质资源丢失,情节严重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国家级或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五)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明确需要撤销资格处理的。
第二十条 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农业种质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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