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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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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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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7日,市农业农村委印发了《重庆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管理办法》(渝农规〔2022〕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国家《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实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行动,建立健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2020年,我市已确定了42家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下简称“市级保护单位”),初步构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保护单位管理,明确有关单位责任,不断完善我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机制和保护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农业种质资源长期战略性保存能力,确保农业种质资源不丢失、能利用、可交流,加快种业振兴,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制定过程

自去年开始,我们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深入调研,充分借鉴云南、海南等有关省份经验做法,结合相关法律规章和我市实际,于今年7月起草形成《办法(讨论稿)》,在充分征求了委属相关单位、市内科研院所和种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9月1日通过专家论证会,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农业农村委意见,共收到11条反馈意见,采纳10条,1条因可行性不足不予采纳,已与相关单位进行了解释沟通并得到理解。修改完善后,9月7日—16日在市农业农村委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无任何反馈意见。10月14日和10月24日分别通过市农业农村委合法性审核和市农业农村委2022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10月27日,《办法》正式印发。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第一条,办法的制定依据。第二条,办法的管理范围,市级保护单位承担的工作。第三条,办法的适用类型。第四条,明确市农业农村委的职责。第五条,明确市级保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六条,明确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第二章,确定条件与程序,共3条。第七条,市级保护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八条,市级保护单位的命名依据。第九条,市级保护单位的确定程序。第三章,运行管理,共5条。第十条,明确市级保护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维护等运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委定期组织专家听取资源保护工作进展。第十二条,依托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相关内容。第十三条,市级保护单位需要更名、变更保护对象、申请搬迁或退出的程序。第十四条,如遇重大事项时的报告程序。第四章,考核与评估,共6条。第十五条,考核评估内容和评分标准。第十六条,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第十七条,限期整改的处理方式。第十八条,限期整改完成后的报请程序。第十九条,撤销资格的处理方式。第二十条,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种质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处理方式。第五章,附则,共1条。第二十一条,办法的实施时间。

四、《办法》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具体责任和分工情况。明确了市农业农村委、市级保护单位及其依托单位的具体职责和分工,细化职责任务,持续推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落地落实。

(二)规范了运行标准和管理程序。明确了市级保护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规范了市级保护单位的运行标准,细化了申报确定、运行管理、考核评估等管理程序,确保监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建立了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定期对市级保护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建立了奖惩机制和“动态调整、能进能退”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五、咨询方式

社会各单位或个人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市农业农村委种业管理处。联系人电话:023-89133814、023-8913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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