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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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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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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加快推动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印发了《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实施细则》的理解和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

《实施细则》的研究制定,主要基于三个背景:

(一)适应机构改革的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2018年3月,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划归农业农村部门,彻底改变农田建设“五牛治田”、“分散管理”的局面,进一步理顺农田建设管理体制。机构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是制定《实施细则》的重要遵循。

(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激励措施。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其中第十条规定,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省(区、市),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结果,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并明确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并在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结合国务院大督查和有关专项督查情况,研究提出拟予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三)农业农村部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2019年2月,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作了具体细化明确,要求各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体框架共分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内容和程序、评价结果的形成、激励措施等。

(一)明确评价激励对象,压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国务院已经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作为大督查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压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我们将评价激励对象确定为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明确各评价内容赋分,细化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标准。除明确评价内容和程序外,配套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评价标准》,总分120分,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分值占60%,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分值占40%。其中第1-10项用于2019年及以后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中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满分72分;第9-13项用于对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评价,满分48分。对所有评价指标,均有详细的评分标准和明确的评价依据。

(三)确定奖励数量,注重评价激励结果运用。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结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由有关部门统一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与安排下年度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挂钩,体现奖优罚劣。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与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联合运用,确定拟激励区县。对于纳入激励名单的区县,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要求给予通报表扬。在分配下年度财政资金时,对每个激励区县给予新增安排500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

(一)突出评价重点内容。重点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上图入库、新增耕地、资金投入等几项核心指标进行评价。

(二)突出农田建设项目季节性。高标准农田项目施工受季节影响,工作部署和资金落实存在跨年特点,为保持评价结果客观完整,将对评价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主要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同步完成;二是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主要通过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完成。

(三)突出评价工作稳定性。以前年度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因为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考核工作的不确定性较多。机构改革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职能统一划入农业农村部门,改“一年一定”为“一定多年”,建立稳定持续评价工作机制。



相关政策文件: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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