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加快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以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实施方案》的理解和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
《实施方案》的研究制定,主要基于三个背景:
(一)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近3年,中央1号文件对全面实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都作出部署要求。2018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明确提出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逐步实行合理期限内禁捕的禁渔期制度,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
(二)落实国家领导的指示要求。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长江禁捕工作专门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妥善解决禁捕后渔民的生计。韩正副总理、胡春华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也作出批示,强调长江禁捕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必然措施,要求有关部门和沿江省市细化配套政策,确保禁捕政策按期稳妥实施。
(三)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的要求。今年1月6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2019年底前,完成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今后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2020年底前,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的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由有关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5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明确市政府承担禁捕工作主体责任,区县政府承担禁捕工作属地责任。
第三部分:禁捕范围和实施时间。2019年12月31日前,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率先完成渔民退捕,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2020年12月31日前,我市境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完成渔民退捕,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暂定实行10年禁捕;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及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外的水域,完成渔民退捕,2022年1月1日零时起,暂定实行10年禁捕,涉及除渝中区以外的区县所有河流(不包括河流形成、流经的水库)。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和其他水域,10年禁捕期结束后,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第四部分:补偿安排。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市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禁捕工作给予支持。因各地渔船、渔民及渔业资源情况差别较大,全市不宜统一标准,故补偿标准等由区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禁捕工作责任。市政府承担禁捕工作主体责任,区县政府承担禁捕工作属地责任,具体负责辖区禁捕工作实施。
(二)明确了禁捕工作时间节点。水生生物保护区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暂定实行10年禁捕;其他水域从2022年1月1日零时起暂定实行10年禁捕。
(三)明确了禁捕工作保障措施。一是市、区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在市政府领导下有序推进禁捕各项工作,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禁捕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禁捕工作属地责任。二是要统筹结合脱贫攻坚、社会稳定、长江水生生物修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重点工作,因地制宜编制工作方案。三是要深入渔区广泛宣传禁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向退捕渔民充分说明禁捕补偿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四是要不断提升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执法管理能力,加强禁捕区域执法装备设施建设。五是市政府将我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作为约束性任务,纳入对各区县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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