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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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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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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印发了《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渝农发〔2019〕159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办法》的理解和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办法》的研究制定,主要基于两个背景:

(一)按照《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台账》关于“修订完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管理办法,对带动贫困户稳定就业和发展生产增收的企业条件从优”的要求,对2011年制定的《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渝委农工组办〔2011〕7号)进行修订完善。

(二)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点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作出规定,并要求各省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五章26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市级龙头企业定义,明确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权责关系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申报。提出申报标准、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三章认定。提出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四章运行监测。提出运行监测周期和评估办法。

第五章附则。提出对认定和监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及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认定主体。将2011年《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发文主体“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为“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为简化办事流程,明确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是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二)明确认定周期。为便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将现行的“每两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修订为“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三)明确认定标准。适当降低贫困地区申报标准,将总资产规模、固定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带动农户数等指标,以认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准为参考,原则上主城区都市圈下调30%取整,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下调40%取整。

(四)明确优先条件。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劳务关系、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其他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劳务关系、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其他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相关政策文件: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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