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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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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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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农发〔20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中心)、财政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对2021年农业产业发展、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动物疫病防控、农业服务体系、农田建设补助项目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清单”的双清单制管理,资金预算已下达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资金详见(渝财农〔2020〕86号、131号))。现将项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级责任,强化项目任务目标落实

2021年农业产业发展、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动物疫病防控、农业服务体系、农田建设补助项目切块区县资金原则上实行“五到区县、三挂钩”的管理模式,即将项目资金切块到区县、目标任务明确到区县、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监管责任落实到区县、绩效管理赋予到区县,将资金切块安排与绩效评价挂钩、与监管责任挂钩、与重点产业发展挂钩。

按照市级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清单”双清单制管理要求,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项目、动物疫病防控项目、农业服务体系项目和农田建设补助项目为指导性任务(长江禁捕市级奖补为约束性任务)。请各区县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8号)及本通知要求统筹使用资金,强化项目任务和绩效目标落实,完成约束性任务后,资金可跨大专项整合使用。同时,要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并切实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

二、严格申报程序,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报

各项目区县要依据相关项目指导意见和“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清单”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评审和上报备案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实施方案建设期限为2021年。实施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具体建设内容要有建设规范标准要求。

各项目区县要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支持环节及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申报条件、支持主体、补贴范围、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实施目标、绩效管理等内容。项目申报受理前7个工作日,在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等相关网站公告申报文件,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拟支持项目确定后,要在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等相关网站公示拟支持项目名称、支持对象、支持内容、补助金额、实施要求、所在地方及受理异议的联系方式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区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方案编制指导,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自愿申报并形成项目实施方案,不得代编代报。2021年项目实施方案(以重点专项一级项目为单位)、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7)于2021年4月2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由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通过办公网电子公文报送)。纸质件(上报公文、项目汇总表、实施方案、评审材料、申报公告、项目公示等)通过快递形式送市农业农村委相关项目责任处室(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见各项目指导意见)、计财处各一套。各项目区县对上报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报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作为监督检查验收、接受审计的依据。

各项目区县务必注重实施方案上报的及时性、编制的科学性、行文的严肃性,已报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当年内调整并按原程序办理。同时,各区县应在上报备案实施方案前进行自查把关,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相同)不能重复享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含贴息)。

三、及时组织实施,加强项目资金和绩效管理

各项目区县要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管理使用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相关专项无关的支出,严禁列支“三公”经费、劳务补助和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区县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各区县农业部门要做好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所列建设任务抓紧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区县实施单位项目任务完成后,及时提请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

根据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接受审计、监督部门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各区县要根据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清单,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市级将在自评基础上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四、加强总结宣传,按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各项目区县在项目完成和资金兑现后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情况和信息,认真总结“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清单”落实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并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报送2021年度项目工作总结暨绩效评价自查报告(由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通过办公网电子公文报送)。纸质件通过快递形式送市农业农村委相关项目责任处室。各区县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暨绩效自评报告的上报情况,将作为绩效考评重要参考因素。

市农业农村委联系地址: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邮政编码401121;市农业农村委相关项目处室联系人、联系方式见附件具体项目指导意见;计财处联系人:张根基,电话:89133087。

市财政局联系地址: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326室,邮政编码401121;农业处联系人:瞿波,电话:67575326。

附件:

1.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指导意见

2.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项目指导意见

3.动物疫病防控项目指导意见

4.农业服务体系项目指导意见

5.农田建设补助项目指导意见

6.项目备案汇总表(格式)

7. 2021年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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