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农办机〔2018〕22号)精神,我们起草了《重庆市2019-2020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送广大农民朋友、各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请你们提出宝贵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以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委。
联系人:杨绍刚,联系电话:89133331(传真),邮箱:cqnjzbc@163.com。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重庆市2019-2020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农机节能减排,鼓励引导陈旧农机的报废更新,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逐步消除老旧机型安全隐患,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户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鼓励农机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坚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的原则,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的叠加效应,促进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和新农机新技术推广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二、实施范围和要求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区县应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启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三、报废及补贴对象
(一)报废对象:已在当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且符合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补贴对象:依法报废旧机具且必须同时购买新机具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报废条件
(一)技术标准和条件。参照《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等相关规定标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的:小型拖拉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或虽有配件来源但经过修理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
5.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限制使用或者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
(二)合法性和完整性。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对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五、回收单位确定
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农机报废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区县要统筹规划,引导农机报废回收单位合理布局、完善网点,支持有条件的农机回收单位向农机集中的乡镇延伸,切实开展便民服务。要以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农机回收单位,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本地门户网站对农机回收单位及其网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挂牌(附件1)。
(一)农机回收单位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农机维修点、商务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供销部门再生资源公司。
(二)回收单位数量确定:各区县确定1-2家回收单位。
(三)从业限制规定:农机回收单位不得由农机经销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家庭成员或实际出资人与家庭成员承担。
六、补贴标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机型和类别确定,变型拖拉机按同马力轮式拖拉机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村居、农机回收单位应事先公布和宣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七、报废更新程序
(一)申请报废。机主在报废旧机具前,应携带机具合法来源证明,到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更新(报废申请表,见附件2)。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合法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后,发放《同意报废单》(附件3)。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就结合购机补贴工作设立报废更新办事服务窗口,及时公布办事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办事流程等信息。
机具合法来源证明,须具备以下四种材料之一:(1)机具牌、证;(2)购机发票;(3)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机证明;(4)机主承诺及村委会书面证明(附件4)。享受报废补贴额度5000元及以上的旧机具必须提供前3项证明材料之一。若机具为合法交易的二手机具,应提供机具交易合同。
(二)回收旧农机。机主携带《同意报废单》、机具合法来源证明,将拟报废的农机出售给本地农机回收单位(收购价格由双方议定),填写《重庆市××区(县)报废农机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附件5),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印刷,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回收单位存档,第二联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存档,第三联为机主申请更新补贴凭证。农机回收单位和机主对报废农机核实确认后,由农机回收单位收存《同意报废单》、机具合法来源证明,在《回收证明》上签字盖章、人机合影(附件6),《回收证明》第三联交由机主保管。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到农机回收单位查验《同意报废单》、机具合法来源证明、《回收证明》、回收档案等,确认准确无误后,在《回收证明》上签字、盖章,收存《同意报废单》、机具合法来源证明和《回收证明》第二联,同时按规定注销旧农机牌、证,对没有牌、证的农机按编号登记。
(三)销毁旧农机。农机回收单位应及时拆解已确定报废的农机具,并对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五个主要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防止已报废的农机直接或变相流入市场。在拆解前,农机回收单位应做好人机合影,建立销毁台账,有条件的农机回收单位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保存全程拆解视频资料,台账、影视资料备查二年。在破坏性处理前,农机回收单位应当向当地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派员对机具拆解以及重要部件破坏性销毁过程实施现场督查,及时拍摄五个主要部件拆解的照片并建档(附件7),连同人机合影图片存入销号档案。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实施“分散回收、集中销毁”。农机回收单位拆解销毁旧农机时,应严格操作规程,确保安全;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四)申请更新。机主凭身份证件和《回收证明》第三联,到当地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更新手续。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查《回收证明》和机主身份,优先为其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农机具享受报废更新补贴的情况予以公示,该公示应与农机购置补贴公示同步进行。
(五)兑现补贴。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标准”核定补贴金额,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实施、同时兑现,兑现的报废更新补贴和新购置机具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机主新机具实际购机款(购机款是指机主仅享受购机补贴时应自付的款额)。
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过程中所形成的《报废申请表》、《同意报废单》、机具来源证明、机主身份证明、报废回收证明、人机合影、拆解过程照片(或视频)、牌证注销证明等资料一式二套,其中一套与购机补贴档案归档保存。
(六)统计上报。每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农机报废情况及当地农机报废更新统计汇总表(附件8)上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及时更新本地农机基础数据。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市农机报废更新试点工作的总牵头总协调,市农机推广总站、市农机安全监理所配合。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担负监管与实施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顺利平稳实施。
(二)推进政务公开。一要加强宣传。各区县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努力扩大知晓面。二要发放《农机报废更新明白纸》(以下简称《明白纸》)。实施农机报废更新的区县、乡镇、村居及农机经销商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明白纸》(附件9),还应向所有专业合作社、机主发放《明白纸》。三要进行公示。兑现补贴前,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情况和农机购置补贴应同步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回收拆解。农机回收单位应具备拆解人员、设备、场地等条件,对回收的农机建册建档登记。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衔接,优化补贴程序,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
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督导检查,从严查处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加强对农机回收单位监管,对回收拆解不规范的农机回收单位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回收资格。对涉嫌违法的,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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